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五日 修正
第四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
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
,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第五點應該需要舉証
當時前車路況
超車道、內車道、外車道如有安全距離並且路況無障礙
後車有鳴喇叭、超車燈光
前車故意不讓
才有機會成立
第三十三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
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
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
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
限。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
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
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
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
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難怪不少人都不使用方向燈
高速公路的罰則是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資料來源: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電子公路監理網
我個人有在高速公路行駛
8成都會保持在外車道
車流順暢時車速80-95km/h
也慣習常保持這個區間車速行駛在外車道
因為,這個車速最省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