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停車位可以停機車唷

bruce300 wrote:
停車格是私人財產,可...(恕刪)

這種事情不會發生,你想多了....
車道屬公設,大家都可以使用,但不可私佔....

難道,你管委會會跟路過騎樓的外人收取過路費??
更不用去說,公設你還有花錢買..
管委會有時候真的是管太多><

其實只要不要妨礙到他人不就好了~他重機的後面又不是甚麼出入口~

頂多要管就是管他的停車格中是否有易燃物或是爆裂物危險的東西~~

難道重機會自燃?!?!那停車格乾脆放張床來睡覺算了~連車都不用停了

如果你有車位~你也可以買台重機來停呀~

個人認為
如果管委會限制使用地下室車道.然而車道是屬於全體住戶的.
當然機車停汽車位住戶也有權使用喔,(連沒交管理費也得讓他使用,需等法院判決)
因此如果不讓他使用車道可能會有妨礙自由及強制罪的疑慮喔.
我覺得目前法院幾個判例都是機車可以停,那管委會又何不開放,好好管理.
不需要等住戶去法院後,被迫開放, 失了裡子跟面子
EC

eric92821 wrote:
不需要等住戶去法院後,被迫開放, 失了裡子跟面子...(恕刪)

重點是管委會還拿你繳的管理費用去跟你打官司....
是因為在缺兩個輪胎嗎??

平平都是車,待遇差這麼多~~

這是很悶的地方,但至少主委得陪你出庭,很多人時間很寶貴的.
EC
還好我這社區的管委會不會亂叫.. 紅牌的停在機械停車位也OK,偶爾還有藍寶堅尼停進來

印象中米大好像有類似的問題... 怎不見米大出來評幾句?
我之前也是被管委會"糾正"過
汽車停車位內不得再停放機車
我機車停在汽車格內又沒妨礙到別人
而且我四處走走看一下
怪怪...一堆委員的車位上也都停放機車阿
還有放雜物的哩
欺負我是新搬來的就對了
有些社區的管委官威還真不小啊...
這時再出來講反對話好像會被砲很慘,不過我還是要說一下,這個新聞只講出結果,但並沒有細節,很容易誤導大家;可以去看一下這個新聞的判決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443號

首先請拋棄你買的車位就可以在車格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這種觀念,這種講法只能用在"專有部分"。
專有部分係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共用部分係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約定專用部分係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3款、第4款、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社區地下室停車場,通常屬於法定停車位及防空避難設施 ,就算是獎勵或增設只要與法定停車空間在同一層,構造上及使用上無法區隔,就必須以公共設施方式辦理登記。

所以辦決書裡這段就是清楚講到,羅先生的車位不是"專有部分"
雖原告得於系爭停車位之停車格範圍內,排他的使用系爭停車位,而具有使用上獨立性,惟系爭停車位在構造上並非如同住家般有門、牆可供區隔,足認系爭停車位不具有構造上獨立性,故非屬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

簡單來說不是專有部分都歸社區規約管

這次管委會敗訴的主要原因是他們規約的制定程序不合法,所以羅先生才勝訴,所以不能將這當成判例來跟自己社區管委會爭取,首先要看的還是你們自己社區的規約是不是合乎程序制定的,如果規約有確實明文規定,那還是乖乖照規約來比較好,如果同樣案例來我們社區,我們管委會是會贏的。

不是管委會住海邊管太多,而是管委會如果不按照規約來執行,這是有罰則,住戶去告發會,管委會成員是要被罰錢的,所以只要規約有規定,管委會就必須要管,要怪就怪社區"多數"住戶對機車大小眼。

ps.為何透天就沒這問題,並非透天就沒問題,有的社區型透天住宅地下停車場也是共用的,那種也是要遵守規約,只有那種像汽車旅館,自己的獨立停車格,有鐵門隔開,才可以愛怎樣就怎樣。
我比較好奇的是,這種罰單真的有用嗎。是否真的有法律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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