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gaqq wrote:
至於肇事逃逸~必須要有人受傷才叫肇事逃逸,
刑法第185之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沒人受傷自行離去的叫「駛離」。
那請問大大可否替小弟解釋一下
當事故發生時,不論是否有人傷、亡,應先報警等待警察人員至現場處理,並保持冷靜且千萬不可慌張或逕自離開,若您任意離開現場(車輛駛離或肇逃),日後總須負肇事逃逸或逃離之責任。
這段話是由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所引用出來的
在紅色字體部份 是否就非肇事逃逸(離)
您所引用的條款小弟有上網查詢過 但這條是針對人身傷害後所做出的判刑
但沒人受傷就不叫肇事逃逸(離)了嗎? 小弟真的不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