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8 在台南麻豆阿蘭碗粿停車場被臨車碰撞(附影片 )



bagaqq wrote:
至於肇事逃逸~必須要有人受傷才叫肇事逃逸,

刑法第185之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沒人受傷自行離去的叫「駛離」。



那請問大大可否替小弟解釋一下

當事故發生時,不論是否有人傷、亡,應先報警等待警察人員至現場處理,並保持冷靜且千萬不可慌張或逕自離開,若您任意離開現場(車輛駛離或肇逃),日後總須負肇事逃逸或逃離之責任。

這段話是由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所引用出來的

在紅色字體部份 是否就非肇事逃逸(離)

您所引用的條款小弟有上網查詢過 但這條是針對人身傷害後所做出的判刑

但沒人受傷就不叫肇事逃逸(離)了嗎? 小弟真的不懂

那個私人停車場非屬""道路範圍""
而且這個非屬肇事逃逸(既然不是道路何來肇事逃逸)
相關原因有人說了
上面的說什麼跟什麼

這個
依台灣現行法律
雖然接近""毀棄損壞罪""
惟須有""犯意""發生
影片中顯示
過失成份很大
如果以毀棄損壞罪提訴
上地檢署後要成案應該很難,走民事途徑吧

另外
警政署有單一窗口是沒錯
但這種除非你提出告訴(提出刑事告訴才可以北部受理)
不然調解民事案件
仍以管轄地警察機關為主
以上

題外話
01雖然有正義感的人不少
但是一知半解又說的正義直言也不少

本人在此先聲明
此為單一Case
並無針對特定車輛作攻擊
所以請各位大大們
別攻擊此款或此品牌的車
(這品牌的車我家的人也有好幾輛)
這應該針對該駕駛人來做討論
今天去派出所
因為不在事發地
所以北部的警察無法受理
請警察幫我查車籍資料
只能知道該車市台南縣的車
其餘基於隱私不公開的關係
警員並不同意讓我知道
走的時候順便問了一下警員
這算不算肇事逃逸
他回答是的,這是肇事逃逸
已經打電話至麻豆分局尋求協助
目前都還未有任何回應

基本上我已經抱著無法得到賠償的想法了
只能摸摸鼻子自己搞
今天忙了一個下午
只能搞到如下圖的狀況了

已經傷到漆了
沒辦法完全除掉
目前只能把它用的比較不明顯
過陣子在去做更好的處裡

實在好奇
為什麼有人會認為要有人亡或傷才叫"肇事逃逸"
"肇事"這兩個字不是很簡單明瞭嗎?
跟"人"有什麼關係
刑法第185-4條明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就是台灣刑法失敗的地方
他只保護當時的受害者....並不保護路人, 以及其他事物

還有...肇事逃逸
不是警察說了算
檢察官不起訴...你一樣無法用肇事逃逸告他

還記得之前蘋果日報報導的...."警察帶回6根陰毛要起訴公然猥褻"的事嗎?
檢察官最後不起訴處分...還說那6根陰毛根本沒證物價值...

毀損...也不罰過失
所以樓上已經有大大說了正解...只能用民事訴訟法了

bee wrote:
撞到路邊的東西都要賠...(恕刪)


就是有你這種人(哪個老師教你的)...

自己車可以亂撞不代表別人的車也可以亂撞....

pdajason wrote:
胡扯,有人員傷亡才叫...(恕刪)


他沒有胡扯 .... 很早以前就改了!

jimmyu wrote:
昨天到台南遊玩回到桃...(恕刪)


報案,有保車體險的話就交給保險處理了...
行車紀錄器這個時候就是派上用場的時候。

sergehsiao wrote:
他沒有胡扯 .......(恕刪)


請問大大 那是何時改的呢?

我只找到2008年的相關案例

可否提供正確資訊

讓所有鄉民了解 避免誤解了某些大大們
y_huei2001 wrote:
私人用地停車場喔...(恕刪)


和是否私人用地無關喔
如果公開非特定人士使用
就算公共用
如果限停私家車
就不能算


對於在停車場發生的車禍,究適不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其適用要件!應視有無符合供公眾通行場所之要件?
應從究是供特定人使用或供不特定人使用這兩方面來解釋!
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符和供公眾通行之場所要件:(不特定人使用:路邊公、私立收費、免費之停車場、賣場停車場。)

不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不符和供公眾通行之場所要件:(供特定人使用:社區大樓、私立收費固定車位停車場,有管制進出、付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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