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nSheets wrote:
補一下交通法規:關於...(恕刪)
不知道是不是這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四章
第88條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下列規定:
一、載物者,小型輕型不得超過二十公斤,普通輕型不得超過五十公斤,重型不得超過八十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把手外緣十公分,長度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伸出車尾部分,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
老實講,拖個推車好像是違規的…不過警察沒在抓
台灣好像有點錯久了就是對的感覺

在夜晚又無加裝警示燈光,跟殺人兇器沒啥兩樣
跟不加燈光的腳踏車有得拼…
樓主可以提出合理的賠償給她一點教訓
人沒事就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