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樓主的案例只要經過事故鑑定確定對方有過失部份,就成立刑事傷害罪,這是毋庸置疑的。
因為有人受傷,所以就有人需要負起責任,與過失多與少無關。
二、既然預設對方有過失傷害的責任,那麼刑事傷害就必然成立,然後就必然產生刑責(無庭外和解)。
那麼談賠償籌碼就因此產生,無論對方和不和解,法官都得判個結果,不是嗎?
三、庭外和解一般緩刑就搞定,但是和解通常需要付賠償金。
如果刑事庭前無法和解,法官就會量刑並易科罰金,一個月抵30000,兩人受傷採一罪一罰再*2。
四、以上可知進入刑事程序後,對方不合解時,判最輕大概也是1個月*2=60000元。
所以事前找些交通事故的判例給對方參考一下,他就知道行情是多少了。

五、民事求償是另外開一庭,所以提得出單據的求償與刑事庭的和解金無關,另外計算。
六、我不是法律專業,不過騎機車過巷口鉤到個政大學生就跟我開價五萬,還找政大法律學長來助拳,不懂也懂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