夭壽喔~翻轉5圈半,白色休旅車駕駛置之不理

我只想請教神人們,白車藍車各是什麼車種少?
超完車,或者是沒有要超車,請不要占用內車道!

政府趕緊立法強制車商全車系裝上ESP!!

ESP雖然不是萬能,但至少有"機會"在失控時救回來!

白馬 wrote:
你把肇事局限在一定要...(恕刪)

法庭攻防, 白車可以說,有作為避免,已拉回, 也無碰撞.
'肇事'車輛(翻覆車輛),無需作為即無事故,
有無責任, 法官去心證. 爭點可能是, 誰造成事故發生.

這事故小弟至少學到, 超完車還是回中間車道吧, 反應時間和方向都比內側多些.

說實話, 影像只有這一段, 以白車那麼切法,逼法,也許之前就因為被擋,
超不過去才這麼逼法的.那種速度, 切法, 是因為內側過不去,
以車況來看,不會不知道內側有車的,白車視線死角大概是可以排除.
小弟沒有認為白車沒錯[咱想他一定會收到高速公路警察的罰單],只是上了法院到了法庭的攻防,
翻覆車要做很多舉證才能證明白車過失.

大家行車平安最重要.

會事故的不只這個, 下交流道,不排隊亂切的也會.
真希望除了內線是超車道, 台灣也立個法,像米國
一樣外側下交流道專用, 不按規矩來, 開單.
有人研究過, 一個車流, 如果前車煞車,後車跟著踩,
每部大概會差4秒. [台灣立這個法難在都會區交流道太密了...:p 不過雖然如此,真的可以考慮限制下交流道車道,讓主線車道車流順暢些.]



BamBamBam wrote:
另外我不住台灣...(恕刪)


不住台灣也能瞎攪和?算你厲害

我知道有些國家的交通法規,設定的開車邏輯與台灣不同

例如右駕車,對於右側的視野比較好不易有盲點,所以兩車併行時,凡是左方的車就是要優先禮讓右側的車

右側車要變換車道至左側,左側的車即使直行也必須禮讓右車插入

這應該就是考慮到駕駛視覺盲點差異,而規範出的一套行車邏輯

但是這是在國外


台灣的路權就是直行車優先,你要變換車道,就需要負起100﹪注意的責任

也難怪你會問出“如果白車是因為盲點沒看到藍車怎麼辦”這種奇怪的問題




AM TSR/BF PR/BIRDY Ti/BIRDY Capreo/BROMPTON M6L/DAHON PSL/DAHON Jxp/DAHON III

淡定999 wrote:
沒有那種是 100%...(恕刪)


安全裝置不應該被嫌多的.
有它不一定躲得過,但沒有肯定難躲過.
沒人再討論abs是好事,因為是標配,
也希望esp最後是標備,
生命無價.
volvo當年買回事故車研究,最後的結果,
安全帶等, 有目共睹.

davihuang wrote:
不住台灣也能瞎攪和?...(恕刪)
haha...這裡已經寫得完全無關答非所問, 不回好像很沒禮貌, 不過
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3119號
案由摘要:
過失致人於死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08 月 22 日

要旨:
上訴人為從事汽車駕駛業務之人,既見對面有來車交會,而仍超車,於超
車時,又未保持半公尺以上之安全間隔,竟緊靠右側路邊駛車,迫使在其
右邊之林女駕駛之機車,無路行駛,一時慌急,操作不穩,緊急煞車,機
車右前方裝置之後視鏡,碰到路邊之電桿而傾倒,致使機車後座林女之母
摔倒地上,因傷斃命。是上訴人之違規行車,與林母之死亡,顯有相當因
果關係,應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之罪責。
這樣既然只有罰錢了事,真是太沒天理了,
好在只受輕傷,應該要用刑法去判吧!!!

不雨 wrote:
不要在立一些沒用的圖利廠商法了~
這些惡性駕駛連續蛇形搶快飆速鑽車叢才需要立法以刑法管制~請搞清楚方向
竟然有人覺得ESP 100%可以躲過一劫
萬一有ESP結果還躲不過~提倡立法的要賠嗎?

"連續蛇形搶快飆速鑽車叢" 該如何認定??

不雨 wrote:
不要在立一些沒用的圖利廠商法了~
這些惡性駕駛連續蛇形搶快飆速鑽車叢才需要立法以刑法管制~請搞清楚方向
竟然有人覺得ESP 100%可以躲過一劫
萬一有ESP結果還躲不過~提倡立法的要賠嗎?


沒錯~~現在車商都會利用這種沒用的東西墊高車價

然後利用特定媒體不斷吹噓或誇大

不如立重法然後提高考照難度~讓駕駛者把技術練好再上路

請廠商業務或工讀生無視我的發言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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