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predator wrote:
紅燈右轉...一定要整台超過停止線 整台越過行人穿越道 影響橫向車流...罰600
紅燈超越停止線...可能只是前輪超過停止線...罰900

所以停在那邊還不如右轉過去
可以省300


+1
還滿奇妙 怪異的法律

wecotu wrote:
我紅燈前輪越線就被罰...(恕刪)

這樣解釋
開車第二怕的是違規
第一怕的是猶豫不決
所以貴3百

皇天無親 wrote:
1. 可能看你開BMW 320CI眼紅抓你毛病

2. 可能覺得你需要貢獻一點給國庫

3. 600對開BMW的人來說不痛,但是也不要違規比較好啦

你誤會樓主了,
有錢人是只坐雙B的,開車的是司機。

wunistar wrote:
開車最守規矩的美國紅燈是可以右轉的...(恕刪)


你好無聊喔,明明就是自已不對了,還上來講東講西...
連什麼時後可以紅燈右轉也不知道,你的駕照是買來的喔...

去美國拉你...

g326344 wrote:
笑話一則
紅綠燈在台灣的功能
北部-->指示用
中部-->參考用
南部-->照明用

這根本是刻板印象帶來的偏見。二、三十年前在台南唸書時,看到的確實如你所說的。但時代在變,情勢也在變,中南部也不是你想像的那麼沒水準。
小的這兩天南下台南、高雄開會,我還是騎機車一路南下(等於是沒跑高速公路),路上所見用路人對於紅綠燈遵守的情形大致上與北部差異不大。大部份的人都會遵守,少數兩三個會偷跑。只有那種燈號變換前兩三秒偷跑的情形是有比北部稍多一點點而已。
「車身侵入斑馬線就算闖紅燈」去年的新聞看看吧,沒常識也要多看電視!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429/34983308/

騎士斑馬線停等 吃闖紅燈罰單
女自認沒「闖過去」抗罰敗訴
2013年04月29日

這些都是闖紅燈
【王吟芳、劉昌松╱綜合報導】高雄市萬姓女子騎機車停等紅燈時,煞車停在斑馬線上,被路口照相機拍下,被依闖紅燈罰1800元,她認為根本沒有「闖過去」哪來闖紅燈,提告抗罰,一審檢視該違規照片,因有3輛機車違規,一度看錯車判她勝訴,但二審根據交通部函示,認定「車身侵入斑馬線就算闖紅燈」,日前改判她敗訴定讞。

萬姓女子出國,昨無法取得回應。打贏官司的高市交通局官員表示,照片上同時拍到3輛機車,「這張罰單其實是罰中間這台,一審法官看成左邊那台才誤判,情況罕見。」民眾陳卓軒則對「原來沒闖過去也算闖紅燈」嚇一大跳,覺得「過去並不知道有這樣的規定,交通單位應多宣導。」大學生周聖如認為:「應該只是來不及煞車越線,卻被開闖紅燈,這樣太嚴了。」

被罰1800元記3點
前年8月5日,萬女騎機車行經高雄市三民區的十全、大連路口遇到紅燈,她煞車後車身完全越過停止線、停在斑馬線上,被一旁的固定式照相機拍照,警方根據照片舉發,對她開出1800元的闖紅燈罰單、另須記違規點數3點。她不服,向高雄地院提起行政訴訟抗罰。

法官一度看錯機車
萬女強調沒有衝過路口,哪來闖紅燈。但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依據高市警交通大隊所提出、固定式相機的2張違規連拍照片,第二張拍到萬女的機車前輪已超越停止線,觸及行人穿越道,但後輪仍壓在停止線上,從輕認定她只是越線停車,還不算闖紅燈,判決將原罰單撤銷,要高市交通局重新開單。經查,紅燈越線開罰的範圍是900到1800元,通常是開罰900元,逾期未繳才會加重罰到1800元。
交通局收到一審判決書後重新核對舉發照片,怎麼看萬女的機車都是整個車身停在斑馬線上,完全沒有「後輪壓在停止線」上的跡象,再比對照片中另2部機車的停車狀況,才發現法官在判決書中描述的,應該是停在萬女左邊的機車,因此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上訴。
二審認為一審判決確實是看錯車,但萬女的機車到底是越線停車還是闖紅燈?合議庭依據交通部1993年的函示,認為機車只要遇紅燈、停車時車身超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人車通行,例如停在斑馬線妨害行人通行,仍算闖紅燈。且從照片中明顯可見萬女機車前後輪都在斑馬線上,前輪甚至觸及前方自行車道,還有一名走斑馬線上的婦人為閃避萬女的機車,走到十字路口內,認定萬女應屬闖紅燈無誤,日前改判她敗訴確定。

越線就會感應拍照
高市交通大隊指出,嚴格來說,機車只要前輪侵入斑馬線就算闖紅燈,但若有爭議,通常會作對民眾較有利的解釋。新北市交通大隊執法組長楊信毅則說,警方取締紅燈越線或闖紅燈,主要是依據停止線前的感應線圈拍照,或是警員現場拍照逕行舉發,至於部分路口的監視器是作為治安維護使用,畫面不會成為開單佐證。

-----------------------------

請問紅燈右轉與闖紅燈之處罰有無不同?
http://td.tcpd.gov.tw/ct.asp?xItem=188718&ctNode=18784&mp=108191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原來是開雙B
富人這種言論,
難怪現在社會仇富現象會越來越多
chou0928 wrote:
「車身侵入斑馬線就算闖紅燈」去年的新聞看看吧,沒常識也要多看電視!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429/34983308/

騎士斑馬線停等 吃闖紅燈罰單
女自認沒「闖過去」抗罰敗訴
2013年04月29日

這些都是闖紅燈
【王吟芳、劉昌松╱綜合報導】高雄市萬姓女子騎機車停等紅燈時,煞車停在斑馬線上,被路口照相機拍下,被依闖紅燈罰1800元,她認為根本沒有「闖過去」哪來闖紅燈,提告抗罰,一審檢視該違規照片,因有3輛機車違規,一度看錯車判她勝訴,但二審根據交通部函示,認定「車身侵入斑馬線就算闖紅燈」,日前改判她敗訴定讞。

萬姓女子出國,昨無法取得回應。打贏官司的高市交通局官員表示,照片上同時拍到3輛機車,「這張罰單其實是罰中間這台,一審法官看成左邊那台才誤判,情況罕見。」民眾陳卓軒則對「原來沒闖過去也算闖紅燈」嚇一大跳,覺得「過去並不知道有這樣的規定,交通單位應多宣導。」大學生周聖如認為:「應該只是來不及煞車越線,卻被開闖紅燈,這樣太嚴了。」

被罰1800元記3點
前年8月5日,萬女騎機車行經高雄市三民區的十全、大連路口遇到紅燈,她煞車後車身完全越過停止線、停在斑馬線上,被一旁的固定式照相機拍照,警方根據照片舉發,對她開出1800元的闖紅燈罰單、另須記違規點數3點。她不服,向高雄地院提起行政訴訟抗罰。

法官一度看錯機車
萬女強調沒有衝過路口,哪來闖紅燈。但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依據高市警交通大隊所提出、固定式相機的2張違規連拍照片,第二張拍到萬女的機車前輪已超越停止線,觸及行人穿越道,但後輪仍壓在停止線上,從輕認定她只是越線停車,還不算闖紅燈,判決將原罰單撤銷,要高市交通局重新開單。經查,紅燈越線開罰的範圍是900到1800元,通常是開罰900元,逾期未繳才會加重罰到1800元。
交通局收到一審判決書後重新核對舉發照片,怎麼看萬女的機車都是整個車身停在斑馬線上,完全沒有「後輪壓在停止線」上的跡象,再比對照片中另2部機車的停車狀況,才發現法官在判決書中描述的,應該是停在萬女左邊的機車,因此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上訴。
二審認為一審判決確實是看錯車,但萬女的機車到底是越線停車還是闖紅燈?合議庭依據交通部1993年的函示,認為機車只要遇紅燈、停車時車身超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人車通行,例如停在斑馬線妨害行人通行,仍算闖紅燈。且從照片中明顯可見萬女機車前後輪都在斑馬線上,前輪甚至觸及前方自行車道,還有一名走斑馬線上的婦人為閃避萬女的機車,走到十字路口內,認定萬女應屬闖紅燈無誤,日前改判她敗訴確定。

越線就會感應拍照
高市交通大隊指出,嚴格來說,機車只要前輪侵入斑馬線就算闖紅燈,但若有爭議,通常會作對民眾較有利的解釋。新北市交通大隊執法組長楊信毅則說,警方取締紅燈越線或闖紅燈,主要是依據停止線前的感應線圈拍照,或是警員現場拍照逕行舉發,至於部分路口的監視器是作為治安維護使用,畫面不會成為開單佐證。

-----------------------------

請問紅燈右轉與闖紅燈之處罰有無不同?
http://td.tcpd.gov.tw/ct.asp?xItem=188718&ctNode=18784&mp=108191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恕刪)

偷偷跟你說
上面那一則

甚麼侵入斑馬線就算闖紅燈
民眾檢舉的話
無用
承辦員警說
一定要超過路口才算


除非
是被機器拍的
或是因為被爆上新聞了
才會擇重處罰





我第一行有寫--->笑話一則

不過
中南部很大的
所謂市中心~只佔一小部份

壓力鍋 wrote:
這根本是刻板印象帶來...(恕刪)
這點小錢也要上來PO網
紅燈本來就可以右轉
付點小錢就好了

每個月拿個10萬當做違規費不就好了
被罰到駕照都沒了??
無照也沒多少
繼續開沒關係


wunistar wrote:
正義魔人感謝你,罰六百一點都不痛,送你啦
根本沒車的高鐵區您再慢慢開,慢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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