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法規是爭議產生的時候才搬出來討論用,就好比行人穿越路口斑馬線時,有些人可能是趕時間,會用走捷徑的方式提早切入(離開)斑馬線,而99.9%的人(包含執行交通勤務人員,警察)不會在意這種小違規,但是0.1%的正義魔人就一定跟你爭到底。既然違規是事實,運氣不好被檢舉,就當它是花錢消業障囉~當然如果你覺得法規有矛盾的地方,就再花點時間提出申訴囉,時間&金錢你自行斟酌吧╮(╯▽╰)╭
zeroy520 wrote:
請申訴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8條1項7款: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https://goo.gl/frdvMx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依您所訴,此車道並非為左轉專用車道,而是左轉與直行並用車道,左轉車與直行車擁有相同的路權。也就是左轉車與直行車都可走此車道;如直行車遇直行紅燈左轉綠燈時,本應停止等候,後方左轉車輛無權趕你;同理,如左轉車遇直行綠燈左轉紅燈時,亦應停止等候,後方直行車輛也無權趕你。之前聽廣播時,台中市交通警察大隊長回答民眾的提問時,就有回答過這個問題。
看了第一頁的回文才發現,原來非常非常多的駕駛者根本不瞭解這個標線的規定,連製單員警都不瞭解,難怪台灣的交通一團亂。
正解!台灣很多警察都是腦袋不清楚,不要白白吃虧,你這狀況去申訴一定會贏,也給警察上一課不懂不要亂開單。話說亂開單致當事人精神損害,應該要立法罰警察賠償精神損失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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