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在08月03日苗栗縣竹南鎮大埔重劃區內的仁愛路與科專五路口~~~機車騎士疑搶快 遭休旅車輾斃!!

我看到這篇文章...心寒了一下。

台灣就是有一群不分是非對錯的刁民,希望將來可以立法,駕照每年考一次,加深難題(筆試部分)。

多看看『交通裁決所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所開立的『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吧!


今天閃紅燈,你就是要給我停車,確定路口淨空再開車,

對方閃黃燈,有優先權利通過路口。

一群愚民,一直高潮喊著機車很快,請問你們眼睛,是有國家鑑定合格測速認證嗎?沒有的話!安靜閉上嘴。




最近在FB社團的友人發生車禍,友人的剎車改了"正B"的4對卡鉗+加大碟盤,急剎能立即停下,

後面老婦人就撞了他的車,友人 他有保險沒差,事故鑑定認定是婦人的錯,保險公司代為求償,

婦人與保險公司鬧到法院,那婦人一直傳簡訊,還在怪他突然剎車,說什麼法院不公平,偏袒有錢人,欺負善良百姓,

卻不會自己檢討,沒保持安全距離。

今天看了上面一整串留言,鬼島上的呆灣人


chiashin wrote:
你看到閃紅燈會停車再開嗎?(恕刪)

會!因為我不是你

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黃燈不代表天下無敵...
請輸入30個字 wrote:
我看到這篇文章.....(恕刪)


閃黃有優先權利可以通過路口?
但是有不用減速慢行直接衝過路口的權利嗎?
我看你的駕照以及筆試才真需要重考才是

順道告知一下你大多都在哪出沒?
我好告知親戚朋友們小心一位閃黃不減速慢行直接橫衝直撞的青仔欉
避免無辜被撞免得遭受池魚之殃
合20B wrote:
有優先權利可以通過路口?
但是有不用減速慢行直接衝過路口的權利嗎?
我看你的駕照才真需要重考才是(恕刪)


趕快去重考駕照吧!

你又知道他沒減速,也許對方原本騎70減到50,
法律講的是證據,你要懷疑別人沒減速,請拿出對方沒減速證據,

你有機車後面的影像紀錄器嗎? 沒有證據就閉上嘴好嗎?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二百十一 條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行車管制號誌之紅、黃色燈號得視需要改成閃光運轉,其顯示之意義與特種閃光號誌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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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旅車點煞車的點離路口還有一大段距離,右邊又有兩個貨櫃屋擋在那
頂多只能看到視野較佳的左邊路況,右邊完全無法得知
直接放掉煞車衝過去已經很危險
又遇到一個吃到無敵星星又按B加速的惡靈戰警
所以發生本次憾事
但我想休旅車駕駛肇責應該也不低

再補一下, 其實死因跟速度沒那麼絕對關係,

是因為 休旅車輾過機車騎士的頭部且拖行.

角度的問題. 今天就算機車騎30, 摔下的角度對了, 一樣走了.

那裡路口是有弧度的. 不是 90度滴.


原來這機車有減速呀,

那還真是死的冤枉啊,

只可惜我實在流不下一滴淚,

這休旅車犧牲自己為民除害,偉大!!

whathell wrote:
再補一下, 其實死因跟速度沒那麼絕對關係,

其實機車只要再慢一些,

休旅車尾就過去了,車禍就不會發生了。
休旅車過路口原本煞車停住後,
發現壓到人,
又往後開動那一下,
不就是造成...的主因?

whathell wrote:
再補一下, 其實死因跟速度沒那麼絕對關係,
是因為 休旅車輾過機車騎士的頭部且拖行.
角度的問題. 今天就算機車騎30, 摔下的角度對了, 一樣走了.
那裡路口是有弧度的. 不是 90度滴.
當汽車出現在路口時,機車離路口還有多遠?

如果汽車已到達路口,機車還很遠的話,依此情形還是要讓機車先過?

還是機車到達路口前,汽車已在路口準備通行,機車應先減速?

雖然不知道關係大不大,但這讓我想到之前台南那個BMW試乘車過快撞到前方轉彎車那個車禍

一個是過路口前車速快到煞不住,另一個是可能沒有看到遠方有車或是看到遠方有車卻誤判對方車速

不知道那個案子現在的狀況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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