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olllod wrote:應該是小路出來的算蓄...(恕刪) 我覺得還是 對方7(未禮讓直行車) 樓主直行3(應注意而未注意)以前這種糾紛都是吵對方有無完成轉彎的動作若是以前的標準直行車撞上對方的車身中間 算是對方轉彎完成(但如果轉彎車轉得太快讓人來不及反應,也不能以已經轉超過半個車身來做為卸責的理由。)可以看這台轉彎車真的有搶燈號 差點跟對向車道的小黃撞到了想搶快 搶到對向車道第一台的小黃 想賭看看第二台樓主直行車樓主可以直接問保險公司或申請肇責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