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送監理單位申訴,然後監理單位會回文給你,說違規事實明確,請臺端依規繳納罰鍰
然後就可以去行政法院打行政訴訟
判例如下:
法院認為檢舉達人,檢舉程序違法,在105年8月31日 判決撤銷裁罰的處分。
判決書指出,按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7款,固容許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但同條第2項對於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交通違規行為者,設有嚴格之採證程序限制,以科學儀器取得 其違章之證據資料者,該科學儀器均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
且此對於證據資料取得之限制, 核屬立法者法定之證據調查程序, 為正當行政程序的一環, 故該證據資料縱係來自民眾依同條例第7之1條規定所檢舉提供者,舉發或裁罰機關以之證明違規行為而舉發、裁罰者,仍應遵循上開法定正當程序之限制。易言之,倘民眾提供以科學儀器取得交通違章之檢舉證據資料,所欲證明之交通違規行為,不在道交處罰條例 第7之2條第2項但書各款之列者,除非該科學儀器之設置係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 否則,即不符合該條項對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亦不容許以此違法程序之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行為違規。
而逕依同條第1項第7款規定,在未依職權查明實際違規駕駛行為人之情形下,逕以汽車所有人為通知對象,逕行舉發! 再依同條例第85條第1項之歸責制度,對實際汽車駕駛人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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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63279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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