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mnet wrote:
兩造雙方都有責任吧~...(恕刪)


恩!應該是這樣!
沒有斑馬線的地方,行人要掌握好行走的空間再出發!
可以走一半,再等一半!
或是等車子走完,再出發悠閒過馬路!

但是該機車早就在行進路線上,老嘔才出發行走!
確實容易造成機車騎士,或是汽車車主誤判或是煞車不及!
也就是今天新聞討論的案例!

確實有落人口實的機會!
又因為金額過大,實在不合理!
所以會讓人有所顧忌!

如果今天行人不是良好行走習慣的行人!
是否要檢討自己的行為?而不是只有年紀和觀感!

因為其他角度,包含無標劃行人斑馬線的都市上班族搶快,
或是捷運通勤族滑倒,或是糾紛都能談論!

今天不是捨摸奇怪的案例!
而是當事人要改進自己的交通觀念吧!
這名老女區?(疑?我打錯字了?)

大家就算有使用交通工具,但是大家平常也會當行人吧!
少裝瘋賣傻了...

jack0101 wrote:
路口過馬路可是行人...(恕刪)



錯在不看路阿 錯在哪

這樣被撞 骨折會有後遺症 只能怪自己了

yanyu_911 wrote:
亂扯啥啊?
只要阿嬤...(恕刪)



134條1項1款:【安規134】(行人穿越道路)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影片裡面初判表也有註明
行人擅自穿越馬路(設有行人穿越道100公尺內穿越)
這樣行人沒錯?

計程車過後阿嬤走出來到車禍也才2-3秒
如果是你有辦法反應過來?
行人穿越馬路本來就該注意是否有來車
難道騎車還要幻想無時無刻都會有瘋子衝出來嗎
這種真的很衰...遇到不看來車的阿嬤
事後還要被拿上來消遣...有些人就喜歡說行人最大
但就沒有斑馬線何來的行人最大

不過也要說,很多人經過路口不減速,斑馬線不禮讓
拜託這都是互相,駕訓班都有上過課,應該都要知道才是
我上次也遇到過
我開車要右轉
明明行人還沒走到道路上(離柏油路還差一大段距離)
正常情況下是車子會先過

但對方突然用跑的加速衝刺

我嚇到緊急煞車

那個行人就停在路口瞪我

好像我對不起他一樣
就算有斑馬線
過馬路也要看車
被撞到就算拿到錢又怎樣
前陣子高雄也有一個跑步的
突然間就轉向要過馬路
誰防的了
車摔了可以修
傷口是一輩子的

jack0101 wrote:
路口過馬路可是行人...(恕刪)

如果可以取消斑馬線,如果路口再也沒有紅綠燈,如果路人歲時都可以跑出來,1條路1000公尺,每20公尺跑出一個阿嬤,這裡就跟大陸沒捨麼兩樣了,大陸是人最大,台灣是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責任,版主說要禮讓行人,但不代表行人時時刻刻都可以衝路口呀,高速公路跑出一個阿嬤怎麼算呀,每台車都要賠阿嬤呀。
擺明是人去衝車~~~~女大生真倒楣~~~~
respect wrote:
又是應注意未注意的惡法
若沒有這個惡法,那老婦人絕對錯

看起來就是 兩種狀況,路是我的我隨便闖,疑似製造假車禍

很好笑的是,很多人說,路邊若有一隻狗衝出來,就壓死他沒關係,或者有人養的狗突然衝出來,害騎士或汽車駕駛閃避不及轉彎(本能會這樣)撞車,飼主要負責,遇到這種隨便就衝出來的人卻說老婦人對?,

也不走斑馬線,就算要從那邊過,也要等沒車,而不是她想要怎樣就突然衝出來,誰能馬上反應?(所以就算注意到了,也來不及反應呀!)

附近有斑馬線不走,又要亂闖橫越,卻又看到車來就衝出去,沒有問題?

應注意未注意不是啥惡法,無違規的一方仍然有避免事故的責任,
關鍵是該場景下常人是否有避免該事故的能力。


但像這種案例,
婦人突然違規衝出且還中途加速,根本是自殺式行為,
機車騎士根本不可能煞住,也確實有閃避。

應該要判應注意且已注意,但無法避免事故。

一個完善的法治系統應該要判婦人100%肇責,並且要賠償騎士處理賠償糾紛所造成的所有損失。


jack0101 wrote:
路口過馬路可是行人...(恕刪)


2015年有判例,老翁被撞癱瘓還被判刑!

沒走斑馬線 被撞癱還判刑

2015-02-27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騎車撞人一定理虧嗎?那可不一定,基隆有一起機車騎士撞行人成癱的車禍案,顛覆由來已久的觀念!
撞到人的騎士 無罪

71歲呂姓老翁過馬路未走斑馬線,被機車撞成全身癱瘓,他狀告騎士,檢察官認為騎士沒過失,反而是呂翁未走斑馬線害騎士受傷,依過失傷害罪起訴呂;基隆地院依此判處呂翁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審酌他癱瘓在床,給予緩刑2年。


老翁已癱 獲緩刑

呂翁兒子受訪說,檢方認定騎士無過失的部分,家屬無法接受,因為事故鑑定報告內容有提到騎士超速、違規,既然有違規,為何無過失,一定會聲請再議;至於其父遭判拘役部分,討論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71歲呂姓老翁前年1月間下午1時,從基隆市信義區東明市場要到對面建德眼鏡行換眼鏡,逕自穿越馬路,未走斑馬線,被25歲陳姓騎士撞倒,造成脊椎損傷、四肢癱瘓與呼吸衰竭等傷,從此癱瘓在床;陳摔車倒地也受傷。
呂的家人主張,陳自稱當時車速每小時60公里(該路段速限為50公里),若減速慢行至40公里,就可以閃過呂,避免車禍發生,據此控告
陳過失致重傷害罪。

檢察官認為,依機車刮地痕距離14.1公尺,推算騎士當時車速應為50至55公里,非60公里;就算機車減速至時速40公里,依交通部訂頒「汽車行車距離及反應距離一覽表」所載,時速40公里的反應距離為8.32公尺,勘驗發現,陳發現呂時,僅相距約3至5公尺,難以苛責騎士當時能及時反應。

另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與交通大學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均認為呂未走在斑馬線上為肇事主因,陳無肇事因素。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據此將呂起訴,處分陳不起訴;基隆地院也認為呂翁逕自從車陣中穿越馬路,未依規定走斑馬線是肇事主因,依此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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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記得若路口離斑馬線行人穿越道超過好像200公尺的樣子?(忘記了)
行人可不走斑馬線穿越道路!?

不過,還是要注意左右來車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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