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速公路內線車道占用問題


看到小賢子 wrote:
在日本時,看到他們...(恕刪)


逼車開法是不對。但也不是只有台灣這樣。瘋狂駕駛我全世界都有看到,日本德法少一點,第三世界就很多瘋狂閃燈逼車的駕駛,但也沒看到有人真的硬不讓路或對逼車的駡髒話。只是會互相經過的時候看一眼。只能說文化不同。

內線速度都很快,但內線車就是有辦法退回後又出來。看完只能說他們的技術都非常好。
jason_lin wrote: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我的國文不好,我看的意思是,在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是可以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那如果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以最高速限占用內側車道,也不行吧?

我的國文不好 所以我都依循主管機關的意思
而盡量不要自己推測 以免像這邊很多大大一樣
掉入一個自以為比主管機關厲害的迷思

一、有關「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主要係規範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並規定:「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因此,內側車道小型車是否堵塞後續車輛行車之認定部分,原則仍以內車道以最高速限行駛為標準,理論上如小型車已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應已不致造成堵塞,後方車輛如仍欲超車,即屬超車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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