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3條最後有提到: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不是很容易檢舉嗎?
2017/04/07 更新: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我的國文不好,我看的意思是,在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是可以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那如果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以最高速限占用內側車道,也不行吧?
2017/04/14 更新:如下圖,沒有造成堵塞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