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nt8822 wrote:建議樓主可以參考下面...(恕刪) 你講這個目前都還不準確,臺灣是有寬容值,若把寬容值真的取消,那實際上又如何呢?因為依照你說的,限速50錶速來到79左右,那超速只有19km嘍?那為何警方開單卻說我超速29km?
老生常談又來了啊~法律的規定,是人民行為的「最下限」,所以做什麼事情只要符合最下限就可以了嗎?舉個例子,法律沒規定車子在馬路上不得以時速五公里前進,問題是明顯阻礙交通,造成他人不便了,合法又如何呢?再來,同車道後方有人逼車或是明顯比你時速快很多逼近。「那是他超速,為什麼我要讓?!」為了自己的安全啊~ 真要是出事,不管法律上是不是對的,當事者沒有人贏的。這一點那麼難以理解嗎?不管我行駛在哪個車道我是一定在安全許可下讓出空間讓後車過,因為這保障了我自身安全。內線車道能不能以最高時速行駛?可以!但是如果中外線有空檔,在許可的情況下改行駛中外線又有何不可?我也會開內線,因為其它車道都擠不進去了。但如果有中外車道空檔我也會儘量不佔用在內側車道,這也是法條上明文規定的,不是嗎?為什麼幾個車道都空著非要佔著最內側車道?這一點我一直無法理解...真正有問題,而且問題很大的,基本上都是「違法」不照最低速限行駛佔用內車道,而明顯不是只有最內車道可以通行的時候。假如二高大家都開110km/h(合法速限,而且車距也夠),突然冒出一個開80km/h的,所有車都要閃避它,大家覺得危不危險?問題他可能開中線車道「完全合法」耶? 有沒有問題自己想囉。我真的覺得小客車在路況允許,車距允許的情況下在高速公路明顯時速比最高速限低很多的,駕駛應該要被攔下來要求強制檢查身心狀況適不適合開車...
義翔 wrote:真的是開不完的樓阿~...(恕刪) 但是這也不代表你不塞車能不保持安全車距啊?說真的要不要保持安全車距,你自己斟酌吧,因為安全車距顧名思義就是為了安全而訂定的,要不交通部不會閒閒沒事特地在高速公路上明定要安全車距,通通比照一般道路就好,自己認為煞得住的車距,這不就是01上所說的車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