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几位喊不让的,觉得就是愛呈勇斗气的样子!不管对与错,在在这影片中的状况就是版主加速去关门,就是不应该,我如果不小心这么做了,会很愧疚,万一真出了事情,内心难安!旁边摇旗呐喊鼓励版主的我看都不是太安好心,版主自己评估!
所以及格的態度是禮讓違規者優先並安全的通過的意思嗎?感覺上這跟吵不完的高速公路超車道一樣邏輯囉?跟某些主張一樣就算是已經依照法令許可在未堵塞交通的狀況下以最高速限行駛在內側車道還是要"交出"路權給後方超速逼近的車輛嗎?前幾樓還說什麼禮讓與秩序,意思是只要有人違規就禮讓他這樣才比較有秩序嗎?我如果我沒有去查證的話還真的會以為台灣的交通法規的立法意旨不是基於通行權限的授予與限制而是世界領先的心靈相通與默契。如果這些說法成立的話,在台灣要交通禮讓的不是就有正副總統、行政院長、法定公務車輛、警政消防、救護車和任意違規三寶囉? 這個邏輯怎麼看都是不成立!yanyu_911 wrote:別人有沒有駕照我不清...(恕刪)
不良驾驶的违法行为,你可以检举纠正,但不应该以可能发生危害的行为去报复或者阻挡!我德行没有你高,但上述标准,谁都知道,家长的家教也必定教过!我会让,虽然对方可能不对!但是保护大家的安全是必须的!这跟内车道是否該占用的论述不同!版上不乏辩论利嘴,但少用了一些心!
ximm224 wrote:原來社會已經進步到...(恕刪)原來社會已經進步到,要容忍理虧的一邊。不容忍的話,有理也變無理啦。 樓主關門, 不讓別人換車道, 也有理虧的地方,不是說佔住好開的車道, 就不讓別人分享對方理虧的地方比較多
A辣愛怕跑 wrote:讓也是可以啦記得要在快要到雙白線的時候空出空間讓他切 也不用看雙白線說只要減速讓藍車進來,就可以用 "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檢舉,北市幾乎都會開很久以前北市某分局承辦員警這樣教我的 "變換車道未禮讓直行車且未保持安全距離",他說一般要檢舉"危險駕駛"很難會開, "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幾乎都會開,但法條我猜應該也是很便宜的項目之一對於道路違規,檢舉就對了,偶都用罰單學交通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5條第四項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六、駕車行駛人行道。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jerry0130 wrote:在在这影片中的状况就是版主加速去关门但不应该以可能发生危害的行为去报复或者阻挡 您不要一直講笑話好嗎.....開版樓主加速關門也是一種防衛駕駛的方式.... 建議您還是不要上路對所有用路人較安全另在公車後面等公車起步,藍車會爆炸嗎? 藍車是詹狄邦的Speed嗎? 時速50哩以下會引發炸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