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台灣人的問題就是自以為很專業就拿法律來說什麼是誣告,麻煩去看一下法條,看一下實務見解不是有人跑來告你就是誣告有他的構成要件定義低不要自己用自己的想法來想法律構成要件好嗎..另外要不要上訴,這是個人的權益呀,就算上訴無理由又如何被告閱卷權這東西前陣子大法官做過類似的解釋啦其實這很兩難的啦你這個案子可能比較簡單,沒什麼滅證串供之虞但其他複雜案件,就很難說啦例如貪汙案,把檢察官蒐證的資料給被告或律師看,阿會不會造成被告就可以簡單串供咧所以沒這麼簡單啦
被告閱卷權依照大法官解釋737號今年已經完成刑事訴訟法修正原PO可能落伍了至於原PO這個案子首先只有原PO的單面和文字敘述其實根本不值得討論譬如受害者可能有特殊體質啊像不小心割到一般人不會死但割到血友病患那就會死很多事情單方面的聽一個人說是得不到甚麼但是很多人奶嘴鍵盤法官如果您認為原PO敘述的是事實那就有可能是以刑逼民因為一個合理的人受到脊椎可能癱瘓的傷害只要求五萬元一次打發身體這麼不值錢阿按全辯論意旨依論理經驗法則應該證明力極低最後心得唯一賺到飽的就是律師
bus.mister wrote:車速15km會受傷...(恕刪) 妳提後座乘客又是孕婦 而且又是急煞乘客往前衝 跟撿察官回覆劇烈撞擊一樣扯遠了--------------------------------------------------------------------看回文 果然多律師啊!! 哈哈
kurodog wrote:到目前為止 只有你發現重點 不錯喔! 沒有先違規者,哪來的後序發展,TW 很奇怪,1 天到晚都是幾趴比幾趴的肇事比,應該是先違規者 100 趴賠.TW 怎都是保障壞人 ?樓主加油,扭轉 TW 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