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轉彎不打方向燈這條大家怎麼看


superedge wrote:
補充來啦~
請問我哪裡轉彎了?

你是真的沒要轉彎..大家都知道..
但是"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1款是沒錯的

有爭議的是...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為什麼不是600元而是900元

經過申訴


奇妙的來啦
案情轉彎?
其實想與大家(指會看全文的正常人)討論的是:
1-達人檢舉就成案?官府不用任何查證?我真的沒轉彎啊!哈哈哈

一定有查證的啦!罰單的照片是官府擷取列印的...不是達人列印的(又沒獎金)
只是承辦員違規事實Key錯了(官府的理由)

2-要罰我跨線我認了,但這種道路誰能完全不踩線?

認了就接受罰單吧!跨線侵犯到右後方車輛的路權...迫使右後方車輛無法行駛直行之路權
"汐五高架"順著外側下"堤頂交流道"被檢舉未打方向燈那才叫毆...侵犯到誰了...
(3000千元就飛了)像這樣不打方向燈會被檢舉喔!

3-用照片舉證方向燈沒亮?能服氣?我撥一下只會閃三下,不只我的爛車,很多高級車款都這設計,官老爺知道嗎?

有亮方向燈的照片??...你就不會在這裡抱怨了
(達人檢舉未打方向燈是要用影片檔的...只用照片官府回駁回的)
除非您的方向燈只打了 1/15 秒 不然行車紀錄器都會錄到吧!
(三秒鐘 最少可以擷取45張照片吧!)
真正開車上路的就知道我在表達什麼了。

本人守法的程度
是連吃麵線都要找正確車位
行駛中也會不斷注意後照鏡
深怕影響別人的人
即便常常被朋友笑
我還是很討厭
因為自己方便影響他人的行為

發文不討拍也不需取暖
只是希望跟我一樣的朋友
一起讓這種不合理的東西消失
違規停車檢舉我認同因罪證確鑿
亂丟垃圾我也認同因為太過份

開車壓線
哈哈哈
那我是不是讓方向燈永遠恆亮好了
臺灣交通與道路
最好大家整路都能做到一壓線就打燈

申訴還在繼續
除非我看到影像

有爭議的事情
本來就不該草率
執法單位很明顯就是隨便弄弄
否則我的罰單也不會變更了

謝謝大家讓這棟樓蓋這麼高
檢舉達人們
我基本上是感謝你們的
也希望違停的情況能因為你們而改善
既然自詡為正義的一方
請不要因為賭爛就挾怨檢舉
有時候真的不是故意的
如果因為我不小心踩線嚇到你
跟您道個歉

故事確實都我在說
信的人謝謝你
不信的就當我天橋底下說書的吧
superedge wrote:
監理站承辦大人以公文回覆,
我說你有就是有,
去繳錢,
公文內容就是如此而已。



公文應該不會只有寫"我說你有就是有,去繳錢",這幾個字而已吧

那公文貼上來給大家看看吧,大家也想看看另一方說了些什麼理由

要不然真的故事都只有你在說而已

superedge wrote:
執法單位很明顯就是隨便弄弄


您說的沒錯

我很認真,且誠懇地告訴您

執法單位很明顥就是隨便弄弄

明明就惡意違規插隊,都跨槽化線了
他老大說沒撞到出事,不必開單

明明就車牌清楚
他老大說看不見,打槍
避免爭議

明明就影片都附了
他老大說我太忙,沒空檢舉放著等過期

啊不就好家在,員警先生對違規民眾都太好
一直在避免爭議地幫違規民眾找理由
不然嚴格認定
不就每個都氣到要去衝市政府了
superedge wrote:
真正開車上路的就知道...(恕刪)


有些計程車就是恆亮的

superedge wrote:
我撥一下只會閃三下,不只我的爛車,很多高級車款都這設計,官老爺知道嗎?


有人曾經用這個理由來申訴喔,

等等來看法院怎麼判,證明我不是唬爛!


為何我會知道這樣的判決書?

因為我讀了三千多份判決書,目前還在累積中喔!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有人曾經用這個理由來...(恕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字第189號

【裁判字號】 105,交,189
【裁判日期】 1060106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字第189號
原   告 邱XX
被   告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XX
訴訟代理人 黃XX律師
複 代理人 許XX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5年7月29日新
北裁催字第48-AN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本件係因原告邱XX不服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民
國105年7月29日新北裁催字第48-AN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裁決書(以下稱為原處分)而提起行政訴訟,經核
屬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
爰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
(一)原告駕駛AAN-3299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105年4
月21日10時15分許,在臺北市忠孝東路3段與建國北路口處
(下稱違規地點),因涉有「一般道路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
向燈」,經民眾以行車紀錄器影像資料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大安分局(下稱舉發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依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為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1款逕行
舉發第AN0000000號交通違規在案。

(二)原告不服,向被告提出申訴,經被告函請舉發機關就原告陳
述事項查明,舉發機關於105年6月29日以北市警安分交字第
10534348600號函查復違規屬實舉發無誤,被告於105年7月
29日開立本件裁決書,並於105年8月1日送達原告。
(三)原告不服上開裁決,遂於105年8月3日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並於同月5日繫屬於本院。
三、本件原告主張:
(一)本件舉發機關採用民眾之檢舉照片,僅攝得原告所駕駛系爭
車輛於違規地點停等紅燈後起步至右轉上建國高架時之片斷
,無法舉證原告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事實,而原告確有使
用方向燈,惟因原告係使用系爭車輛僅作用3次的方向燈
示方式,故民眾檢舉照片並未攝得,況原告於違規地點係行
駛於右轉專用之車道上,亦無使用方向燈之必要。舉發機關
使用無舉證力之照片裁罰在先,被告未盡確實查證之責,僅
以舉發機關之回函做為回覆原告申訴之依據,所為之處分顯
有錯誤。

(二)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答辯以:
(一)卷查本案經原舉發機關就違規事實查復,本案係民眾自行採
證檢舉交通違規逕行舉發案件,經檢視檢舉人所提供採證行
車紀錄影片顯示,原告於違規地點右轉至建國北路方向時,
確未使用方向燈即由忠孝東路3段右轉至建國北路高架道路
,違規事證明確,舉發機關依法舉發尚無違誤。原告轉彎前
未使用方向燈行駛,違規行為洵堪認定,被告依處罰條例第
48條第1項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規定裁處原告罰鍰
新臺幣(下同)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核無違誤。
(二)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適用之法規命令:
1.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
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
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一有…第48條…情形之一者,各記
違規點數1點。」。又同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
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
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
發。」、第7條之2第1項第7款、第2項但書第6款、第4項
規定:「(第1項)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
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七經以
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第2項)前項
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
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
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
知人製單舉發。」。
2.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2條
第1項及第2項復規定:「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
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即派員查證,經查證屬實者
,應即舉發,並將處理情形回復檢舉人。前項檢舉違規證
據係以科學儀器取得,足資認定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
之。」;同處理細則第43條第1項亦規定:「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之裁決,應參酌舉發違規事實、違反情節、稽
查人員處理意見及受處分人陳述,依基準表裁處,不得枉
縱或偏頗。」,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
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
不利事項一律注意。」,同法第40條規定:「行政機關基
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
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復按行為時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90條第1項規定:「駕駛人駕駛汽車,除應遵守道路
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第91條第1項第1款
規定:「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
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
一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
駛人表示左臂向上,手掌向右微曲之手勢。」上開道路交
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分別係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第3項、第92條第1項授權而
訂定,乃係為執行母法所為之細節性、技術性規定,且未
逾越母法授權意旨與範圍,自得為被告採為執法之依據。
(二)經查,原告於105年4月21日上午10時15分許駕駛系爭汽車,
行經違規地點時涉有「轉彎前未使用方向燈」之違規行為,
經民眾檢附行車紀錄器之採證錄影光碟提出檢舉,由舉發機
關查證後認原告違規事實明確而製單逕行舉發,復經被告以
原處分裁處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1點等情,為兩造所不爭
執,且有採證光碟、舉發通知單及原處分及送達證書等件在
卷為憑(第16頁至第44頁、第48頁、第11頁),此部分之事
實應堪認定。
(三)經本院依職權勘驗採證光碟,勘驗結果略以:
1.檔案名稱:AAN-3299,其上顯示時間10秒,下以播放時間
紀錄以上與本案有關之10秒期間:
2.於錄影畫面一開始即10:15:37(錄影畫面顯示時間,下
同),可看見路口號誌為綠燈,原告車輛號碼為AAN-3299
號,且系爭汽車行駛於右轉車道,嗣系爭汽車越過停止線
進入路口範圍,未使用右側方向燈,即右轉進入銜接之建
國高架橋上橋道路。
此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足稽。
(四)依上開勘驗內容以觀,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於上揭時間行經
違規地點右轉上建國高架橋時,並未使用方向燈之事證已屬
明確。原告雖以前開情詞,爭執採證錄影未拍攝到其停等紅
燈前已使用方向燈之畫面、其行駛車道為右轉專用車道亦無
使用方向燈必要云云,然查:
1.前揭錄影之時間範圍,乃自原告所駕駛系爭汽車在臺北市
忠孝東路3段、建國北路交岔路口停等紅燈時起,迄於原
告於綠燈後起步、右轉上建國高架橋為止,此段期間內系
爭汽車均無顯示右轉方向燈,已屬明確。原告雖爭執其於
停等紅燈前可能有使用方向燈云云,惟綜觀處罰條例第48
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者,乃汽車駕駛人「轉彎前」未使用
方向燈之處罰;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4款及第5
款則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右(左)「轉彎時」,
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是依上揭條例及規則
條文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進行轉彎之過程,均應顯
示方向燈,俾讓其他用路人瞭解其動向,以採取適當之必
要措施,似不宜將上揭條文作「轉彎前」、「轉彎時」及
「轉彎後」之分割解釋,而認駕駛人僅於轉彎過程中某階
段顯示方向燈為已足,交通部97年5月20日交路字第09700
29748號函文亦可資參考。況原告就其於停等紅燈前有使
用方向燈一節,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是本院依上
開錄影記錄,並綜觀當時行車情形所為職權調查之一切證
據,尚難為有利原告之認定。
2.其次,多車道之道路,於交岔路口前以指向線將外側或內
側車道劃分為右(左)轉專用車道,其目的在使直行、轉
彎車流能各依車道循序前進,對照前引處罰條例第48條第
1項第1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4款、第5款規定
意旨,似不能認為車輛行駛於轉彎專用車道時得例外不使
用方向燈。況不問有無未劃分快慢車道,機車均應於最外
側二車道(或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99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可資參照,是於一般情
況下,作為右轉專用車道之外側車道亦有機車行駛,右轉
車輛仍有使用方向燈以警示後方機車之必要。原告主張於
於右轉車道上無須再行使用方向燈云云,遂不採取。
六、綜上所述,被告認原告於上揭時、地,駕駛系爭車輛,有「
轉彎前未使用方向燈」之違規事實,依處罰條例第48條第1
項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
裁罰基準表等規定,裁處原告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原告猶執前詞訴請撤銷原處分,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
併予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
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XX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
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
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
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翁XX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00元
合 計 300元
superedge wrote:
案情轉彎?
其實想與大家(指會看全文的正常人)討論的是:
1-達人檢舉就成案?官府不用任何查證?我真的沒轉彎啊!哈哈哈
2-要罰我跨線我認了,但這種道路誰能完全不踩線?
3-用照片舉證方向燈沒亮?能服氣?我撥一下只會閃三下,不只我的爛車,很多高級車款都這設計,官老爺知道嗎?


1.警方審核認為違規,但開單的條文可能有誤。
古早時代騎機車違規被警察攔下,開的紅單常常錯誤百出,
不過我違規屬實,再怎麼氣也是錯在自己

當然,警察錯開單不是不可能,各行各業都會有疏失,這沒辦法,遇到只能說倒楣。

2. 不是不能跨線,跨線前請打方向燈,並禮讓原車道車輛。是你遇到障礙物,不要隨便轉嫁給別人。

3. 這真的要爐的話,就算閃1000下,中間也是有999個方向燈熄滅的空檔,一樣可以質疑。
所以這種通常只受理影片,但罰單不是哈利波特報紙,GIF檔印出來也不會動。
您可以詢問員警有沒有影片可以觀賞。

另外方向燈應該是轉彎/變換車道完成後才熄滅才正確,不是有閃就可以喔。
superedge wrote:
對於轉彎不打方向燈這條大家怎麼看...(恕刪)



檢舉他
覺得樓主崩潰得有點嚴重
superedge wrote:
其實想與大家(指會看全文的正常人)討論的是:
1-達人檢舉就成案?官府不用任何查證?我真的沒轉彎啊!哈哈哈
2-要罰我跨線我認了,但這種道路誰能完全不踩線?
3-用照片舉證方向燈沒亮?能服氣?我撥一下只會閃三下,不只我的爛車,很多高級車款都這設計,官老爺知道嗎?

會罰未打方向燈, 一定有影片, 只是沒寄給樓主看
樓主確實不是轉彎, 而是變換車道
superedge wrote:
3.我右輪確實不小心跨出去了(5連拍的其中一張,然後我又跨回來了)


但是, 變換車道, 也是開同一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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