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g2520 wrote:郊外那種停挖土機卡車的私人空地(有圍牆圍起來的)
大門沒關有人私自跑進去停車,地主沒注意到後來去把門關上結果被告
反告擅闖私人土地(好像是這條?)結果不成立,理由好像是你大門沒關所以不算...


對法律不太熟...但擅闖民宅應該比擅闖私人土地還嚴重吧!!
822352 wrote:
但是人家看這家都沒住人,鐵門又敞開
停台車在門口有好無壞
至少小偷會以為這戶有人



我蠻佩服這種想法的人, 這種事情也可以合理化。

babuzhz wrote:
小心強制罪⋯⋯⋯⋯⋯...(恕刪)


車主不在場,不構成強制罪。

按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所謂「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

人行使權利」者,其強暴脅迫之對象,須以「人」為要件,如妨害人行使權利時,被

害人並不在場,自無從對人施強暴脅迫,既缺乏施強暴脅迫之手段,要與刑法第三百

零四條第一項之構成要件不符。又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稱「強暴」者,乃以實力

不法加諸他人之謂,雖不以直接施諸於他人為必要,即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

者,亦屬之,然仍需被害人在場,始有受強暴之可能,倘被害人根本不在場,自不足

構成強暴事由,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三五六號、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一二二

號判決意旨亦可供參酌。故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既在保護個人之意思

決定自由,從而行為人施強暴脅迫之對象,必須以對「人」直接或間接為之為限,單

純對「物」則不包括在內;準此,苟行為人對物施以強制力當時,被害人未在現場,

自無從感受行為人對之實施之強脅手段,亦無從影響其意思決定自由,即與本條所謂

強暴脅迫之情形有別。
先回覆佔個位子,下個月看愛恨情仇的續集
感覺很奇怪

好像很多案例是

私人土地所以警察無法可管?

難道私人土地沒有受到法律保護嗎?

感覺蠻扯的

尤其是停在 停車場出路口

正常警察不是應該直接拖吊嗎?

sundorys wrote:
我蠻佩服這種想法的...(恕刪)


是嗎?
不想給人停就關著
長期沒住這,鐵門又都沒關
偶而回來看到有車子在裡面就不爽把鐵門關了
然後拍拍屁股回日本讓鄰居自已去想辦法
(好歹也左鄰右舍問一下)

這種人的個性我倒是很清楚
台語叫「溝烙」
想知道後續......
822352 wrote:
是嗎?不想給人停就...(恕刪)
achsinzk wrote:
感覺很奇怪好像很多...(恕刪)


台灣的法令就是很奇怪

入侵別人的土地卻沒辦法立即強制處理

甚至別人在自己土地上蓋房子也得先走法律程序,不能直接隔天叫怪手鏟平

台灣法律就是爛~~~~!!!


822352 wrote:
是嗎?不想給人停就...(恕刪)


奇怪,為什麼我們正常人看到這種透天,根本不會把車子開到別人鐵捲門裡面?

就有些人當正常

看來國民基礎教育真的是失敗中的失敗
應該不是無法可管,只是在私人土地不能用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而是要用告訴乃論的民事或是刑事訴訟法。警方當然是你不告我就不用理。
第一時間應該報警請警方處理並告知要出國留個記錄在條子那邊並要求拖吊處理

而條子不論有無施吊,屋主的立場已站在依法處理的方向了,在台灣生活要面對的

不是對方無理違法而自己就可斷然處理的環境,就好像被砍如沒有立即性的生命危

險,就算可能被打傷…也不可反打回去,而是要被打完後提告要求各方面的賠償及,

不然就變成互告傷害,結果就是責失,對方多自己少而已。。。

第一時間請警察處理才是正解。

==如果沒請警察處理,很容易就變成私事,對方找上門算帳,雖然錯在對方,但…

也是一件很麻煩的事,在台灣的目前環境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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