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超車必檢舉 worte:
這年代網路上能看得懂...(恕刪)
交通部的回函應該是說:
1.需照明且須提供辨視性的地點,是一定要開頭燈的,
2.不需照明但須提供辨視性的地點,開頭燈或日行燈都可以,
3.需照明但不須提供辨視性的地點,只能開頭燈,日行燈根本沒照明功能,而且反而刺眼。
我覺得2的地點,開頭燈或日行燈根本沒差,檢舉這個要幹嘛,日行燈的辨視性明明高於頭燈,
反而是3這種地點,有些白目駕駛就是只開日行燈(以前是不開頭燈開霧燈,現在是不開頭燈開日行燈),搞得對向駕駛被光線射的受不了,檢舉這種才有意義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