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內車道月經文退散吧...慢速車才是國道亂源

鳳翎 worte:
也不論真實法源為何
既然主管單位和執法單位都允許
1: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的狀況下
2:不影響超車道功能下
於最高速限下行駛
表示最高的優先權是要超車的車輛
之後才是最高速限行駛之車輛


內側車道沒有優先權
真的要算的話就是前車優於後車

"同車道超車"跟"超車道"是兩件事

"超車道"是供超越中線車道慢車使用
"同車道超車"是超越同車道前車慢車,所以前車必要時需讓車

法規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內側車道為讓車道"


討論法律就要用法律的邏輯來看

原則法與例外法
1.原則法係指針對某些特定事項規定可以適用一般原則的法律
2.例外法係指針對某些特定事項規定不可適用一般原則的法律
原則法與例外法若規定於同一條文中,即所謂「但書」

根據我國的【法規及行政規則格式撰寫原則】
--
(十)標點符號用法︰
1.有「但書」之條文,「但」字上之標點使用句號「。」。但「
但書」前之「前段」
,如以分號「;」區分為二段以上文字,
而「但書」僅在表明最後段之例外規定時,得在「但」字上使
用「,」。例如「前項○○之申請,應檢具......;其屬役男
者,並應檢具......,但......之役男,不在此限。」
--

所以『但書(例外法)』前面就是『但書(例外法)的原則法』

依照法學規則,套入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原則法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例外法

8-1-3原則法:所有車輛皆適用『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8-1-3例外法:最高速限之小型車可不適用『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行車速率未達最高速限的車輛,必須回原車道 ==>適用原則法
行車速率達最高速限的車輛,非必須回原車道(可回、可不回)==>不適用原則法,適用例外法

以另一個法律專用語『得』來分析法條原意
法律用語 「得」與「應」之差別
以正式之法律用語而言,「得」應讀為「德」,表非強制性之義務,行為人有選擇作為或不作為之自由。反之,如要表達強制之意時,正確之用語為「應」。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個條件下,
得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選擇作為
或是 "不行駛內側車道(回原車道)" ==> 選擇不作為

規則不使用"應"而使用"得",代表給駕駛者有"作為"與"不作為"之選擇


再回頭看警方的執法態度
交通裁罰有所謂的『違規樣態』
要全部符合才適用該條罰則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
1.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外側車道以外之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違規樣態:『時速低於80之慢速小型車或大型車』、『行駛外側車道以外之車道』
兩者同時成立才可裁罰新臺幣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
2.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違規樣態:『時速低於80之小型車或大型車』、『行駛內側車道』、『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三者同時成立才可裁罰新臺幣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
3.行駛高、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違規樣態:『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堵塞超車道者』
三者同時成立才可裁罰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
4.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違規樣態:『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單獨條件成立即裁罰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

所以只要小型車的行為樣態有『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至於有沒有離開超車道、有沒有堵塞超車道行車者,皆不在警察的裁罰範圍之內

這也是為什麼警方會採用『宣導』的方式說,後方有快車的話避免爭議可以禮讓就禮讓
因為"讓禮"這個行為已經超出現行的法律”超車道、快車道”的規範範圍
警方無法執法取締『最高速度行駛不禮讓後方車輛』的行為

我並沒有鼓勵佔用內側車道
但是現行法律規定就是可以有條件佔用
鳳翎 wrote:
也不論真實法源為何
既然主管單位和執法單位都允許
1: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的狀況下
2:不影響超車道功能下
於最高速限下行駛
表示最高的優先權是要超車的車輛
之後才是最高速限行駛之車輛

錯了 你這是本末倒置 倒果為因
是最高速限行駛才不會堵塞行車和影響超車道功能
以上是相關主管單位依法律邏輯的解釋

並不是顛倒過來講
很多人做了相同的錯誤解讀
Gullit168
所以『但書(例外法)』前面就是『但書(例外法)的原則法』

依照法學規則,套入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原則法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例外法

並非可以 不看內容 , 看到公式就套入?
問題是 8-1-3但書並不適用 這個公式

"立法程序與技術"(2014) 一書 (五南圖書)作者:羅傳賢 (經歷: 立法院法制局局長)
178頁的第五種 但書 型式
該書 176-178頁, 對於但書「句式 」有清楚的區分為 5種之說明
1 .明確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得」。
2 .隱含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在此限」。
3 .明確例外相反並肯定指示性質之但書:句式「但有...者依(從)其....」
4 .限制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以... ...為限」。
178頁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何種「句式 」為例外? 何種「句式 」為 限制 ? 何種「句式 」為"附加補充性質"? 皆條列得很清楚
8-1-3 但書 的句式為「但....得」。, 不是 『不得』!
Gullit168
8-1-3原則法:所有車輛皆適用『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8-1-3例外法:最高速限之小型車可不適用『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行車速率未達最高速限的車輛,必須回原車道 ==>適用原則法
行車速率達最高速限的車輛,非必須回原車道(可回、可不回)==>不適用原則法,適用例外法

這是毫無路權觀念 , 權利 和義務 混淆不分的說法
此但書並不是推翻本文"超車道", 而是 附加補充規定
但書係屬特別法規定,特別規定不應過廣,故應限縮解釋。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
但書完全沒有"超車道"? 沒有"明文規定"的東西怎麼能來推翻本文規定! 怎麼會說成"超車道"不適用 ???這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最高速限" 在法規白紙黑字是"限制"義務 ! 從來都不是使用權利!

Gullit168
以另一個法律專用語『得』來分析法條原意
法律用語 「得」與「應」之差別
以正式之法律用語而言,「得」應讀為「德」,表非強制性之義務,行為人有選擇作為或不作為之自由。反之,如要表達強制之意時,正確之用語為「應」。

這是弄錯"適用對象"的錯誤
速限本來就不是只有"最高速限" ! 忘了還有最低速限 ? ←全都是主管機關的權責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是 "限5"那面標誌

誰得以?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行為人是 "主管機關" !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是主管機關
但書是, 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
如果"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這個條件不成立 ! "得以" 就沒有了! 要回到 最低-最高速限 區間
為何不是"「應」"? 主管機關 能不能設立這樣的"速限" ? 法律不能設定為沒有選擇! 所以不可能是"應"
但書不得引申解釋 !
不能反過來說成是用路人"得以"自選 速限 ? 還能自選"車道"????←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法規本來就沒有"應 ! 拿一個"得"字 ! 又反過來創造出 "應"? 這引申出來的就是擴張解釋, 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規則 又不是罰則 ! 怎麼能 一路使用 "反面解釋"????
Gullit168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個條件下,
得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選擇作為
或是 "不行駛內側車道(回原車道)" ==> 選擇不作為
規則不使用"應"而使用"得",代表給駕駛者有"作為"與"不作為"之選擇

代表給駕駛者有"作為"與"不作為"之選擇????←倒推引伸+擴張解釋變出來的
"速限"不是用路人能自選的 ! 那是 授權給 "主管機關"!
法規白紙黑字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駕駛人 , 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應』在這裏 !
那來什麼 ﹝代表給駕駛者有"作為"與"不作為"之選擇?
依法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
依法 交通標誌(最高速限)...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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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了 你這是本末倒置 倒果為因
是最高速限行駛才不會堵塞行車和影響超車道功能
以上是相關主管單位依法律邏輯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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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錯誤是以為車道空間無上限 ? 裝幾台都不會滿出來 ? 還是以為都不需要安全車距?
無視 高管規則 6 的規定, 110km 行駛, 前方必須有 55m車距

可惜"車流理論"沒有這種定義 , 塞不塞車的定義是有沒有車距, 而不是"車速"多少
要離開! 不是不離開 ! 不離開就會達到 Qmax
每1公里長的車道,只能容納16台車+16個55m車距, 以最高速限110km行駛 , 多一台車都不行!
Q車流量 = V車速 × D (車距/密度)
道路空間有多少車流量Q是固定的,因此, V車速 和 D (車距/密度) 是呈反比的
不可能是車速高摧下去, 車距就會自動跑出來? 110km行駛完全無法創造更長的車距出來!
硬要加高車速? 犧牲 的就是 D (車距/密度,必須擠在一起), 必然影響了『車距』
這種擠在一起不離開, 讓 D車距縮小/密度增加, 並不是V加速到110km就能彌補!

又要不離開,又要最高速限行駛?只有壓縮車距去達成 最高速限行駛?
如圖內車道的車距是三條車道線, 依法(高管規則6)車速頂多為 60km ? 卻硬是要110最高速限行駛????

這就是壓縮車距去達到 " 最高速限行駛! 騙自己說不塞啊 ! 還能開啊?
卻對這種"違反路權" 已經壓縮到車距" ! 一點警覺都沒有
內側車道常常連環追撞就是證明 , 最後不只壓縮到車距 ! 還壓縮到車體本身

這不是喊喊口號 ,政令宣導完成就走人 ! 完全不負責任 ! 誤信這種"宣傳"是有身家性命危險 !

再看下面這個圖, 這是 V車速和車流量Q(flow)的關係圖 , 這張圖來自HCM2000, 這是美國國家科學院出版的工具書, 是高速公路建造時都要看的參考書。
這只是 高中數學的二維數據分析

斜率(dV/dQ=0及<0)已經說明了, "車速"和"車流量"的關係是 無關 ! 以及 負相關
V和Q 沒有正相關, 即車速完全無助於增加"車流量"
V固定為110km/h,在Q車流量1450之前, 斜率=0 是一條直線
V 和 Q車流量 無關 斜率(dV/dQ=0) ,車速多少?和車流量沒有關係
超過 1450車之後, 是 負相關, 斜率(dV/dQ<0) , 比起速限90是 1750車才達到 Qmax
車速越快反而提早達成 "最大車流量Qmax" 致堵塞 "

因此, 上述的理由, 《 "最高速限行駛才不會堵塞行車和影響超車道功能?"》是不成立的 ! 是錯誤的!
超過 最大車流量Qmax, 就會致堵塞 , 無關速限 多少! 如圖每一條線都會掉!

大禹治水, 是用疏導, 超車道就是用來疏導車流, 讓車輛能超車離開, 離開,不增加車輛密度 。
容許佔用內車道不離開?無論任何車速? 都佔用了60m長的車道, 這就是在增加密度 。
禹的父親鯀治水,是用障水法,也就是在岸邊設置河堤,想要在固定的河道範圍內,容納更多的水,但水卻越淹越高,歷時九年未能平息洪水災禍。
所謂"最高速限"行駛就不離開? 不但完全錯解法規! 這猶如在超車道上放入更多車輛, 車輛密度越來越高。是禹的方法對?還是鯀的方法對? 不必現代的交通統計,「渋滞学」,數千年前的古人,就有明白的例證了!

所謂主管單位依法律邏輯的解釋? 根本就是弄錯但書規則! 完全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
但書法規是在說,○○(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那一種速限 ! 但書限縮解釋 → 是單行道, 不能反過來解釋!
不能反過來←說成用路人的車速多少就不堵塞行車 ? 完全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
也違反了 高管規則 6 !
因為反過來解釋 , 把 遵守最高速限100km←→車開100km車速 , 這兩者 是正反方的 對應關係 ! 說成同一件事 ?
"最高速限" 是限5標誌 , 是主管機關去設置的 !
無論怎麼踩油門 , GPS,錶速? 都是"車速", 而不會變成 那一面標誌 !
主管機關居然放棄法律授權的"最高速限"? 將"最高速限"送給用路人踩油門自行決定?

誤用了但書法規, 將『最高速限』這項遵守義務?說成了權利? 以為最高速限行駛就能佔用?
忘記"最高速限"是標誌, 是遵守義務,不是權利! 又違反了高管規則 8
其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明明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鳳翎 wrote:
如果不論安全性和運輸..
但是局長後面也說到
為了避免錶速誤差與速限寬容值
所引發的認知誤差和保持超車道功能
超車後「儘量」不要佔用內側車道
那何謂佔用呢
就是不論你速度多少
後方有速度比你快的車要超車
但你認為有開到最高速限而佔住內車道
這就是佔用
.(恕刪)

一些意見請您參考
想想看
是"位置"造成佔用 ? 還是 "你速度多少"佔用?
是離開那個位置 , 不是佔用? 或 加快車速 為 不佔用?
無論多快,還是仍然在那個位置上 ? 加快車速繼續佔用更長的安全車距??

依法, 後車要保持安全車距 ! 前車永遠不會在它的路權範圍內 ! 各走各的"55m車道" 為何要讓 ???

鳳翎 wrote:
比如一台飲水機
老師宣導不能佔用飲水機
但有個小朋友相當口渴
貪圖方便站在飲水機前
喝一杯後等一下再一杯
但看到後方有其他小朋友要來喝水
就讓出飲水機讓其他小朋友先喝
等小朋友喝完再回到飲水機繼續喝水
請問這樣有佔用飲水機嗎?
霸佔著自己用,不讓別人用,才是佔用!
.(恕刪)

其實現在有分成三區 , 每區有16台飲水機 , 供全校 2400多個小朋友公用 !

問題是, 被分配去最近第3區飲水機 的小朋友, 硬要擠去最遠的第1區的飲水機
造成第一區的16台飲水機都是滿的 , 還擠成一團都不讓
第三區卻還有很多台是空的
請問老師如何處置?
老師會說,只要誰跑快先衝到1區飲水機 , 趁其它小朋友還沒到就能先使用! 不管規則是分配去幾區都可以 ???
被後面追上來沒搶到位置的就要讓開?
這樣是 帶位規則嗎 ? 餐廳/倉儲/網路流量 這樣做會大亂 !

規則是所有人都要相互禮讓
所有人先排最近的 3區飲水機 , 3區飲水機排滿了 , 才去使用遠一點的2區, 2區16台都滿了才去最遠的1區飲水機 , 若3區飲水機有空位, 原本排2區的補位回3區飲水機, 原本排1區的在2區有空位時補位回2區飲水機

這樣動線才會良好 , 才能讓每台飲水機都 被使用到 , 而且離開的小朋友, 才不會和剛進來的, 有動線上的衝突
劉奕兒612 wrote:
錯了 你這是本末倒置...(恕刪)


主管機關po的
你要這樣解釋我也沒辦法

如果真的是這樣
主管機關和執法機關的解釋
應該是超車後在安全距離就應該回原車道
不應增加這些爭議的解釋

就算有違法的也是政府機關帶頭違法

herblee wrote:
一些意見請您參考 想...(恕刪)


其實常開車有看後視鏡的
都知道後方有哪些車子遠離
有哪些車子接近
接近的車子就知道後車比你快
就準備要讓道了

您提的運輸效率問題我認同
鳳翎 wrote:
主管機關po的
你要這樣解釋我也沒辦法

如果真的是這樣
主管機關和執法機關的解釋
應該是超車後在安全距離就應該回原車道
不應增加這些爭議的解釋

就算有違法的也是政府機關帶頭違法

看來你邏輯也不太好
如果照你解釋
最高速限車依法要讓後車
結果主管機關和執法機關有說依法要讓嗎?
劉奕兒612 wrote:
看來你邏輯也不太好如...(恕刪)


1: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的狀況下
2:不影響超車道功能下

這2點主管機關和執法機關都有強調
鳳翎 wrote:
1:小型車於不堵塞行...(恕刪)

然後呢?
有說要讓嗎?
明明就是我說的那樣
【亦提供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不影響内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還有
主管機關說最高速限行駛堵塞後車不違規
不要再亂解釋了
劉奕兒612 wrote:
然後呢?有說要讓嗎?...(恕刪)


如果自認有最高速限就擋住後方車輛
讓內側車道失去超車道作用
那不是應該讓嗎
鳳翎 wrote:
如果自認有最高速限就...(恕刪)

沒有最高速依法就該讓 回中外線
就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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