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碰車(對方號誌閃紅燈), 我方次因 : 未"充分"注意前方路口狀況, 30%肇責合理嗎?

ace ventura wrote:
從樓主的紀錄器影片看...(恕刪)

笑死
明顯就是BMW到路口沒先停止再開
關樓主屁事啊
退一萬步說
那個撞擊點
乾樓主什麼事
kurokawa079 wrote:
笑死明顯就是BMW到...(恕刪)


這上法院 應該是無肇責 主張「信賴原則」即可!!!

「信賴原則」是審理交通事故案件時常見名詞,意指行為人從事具危險性的駕駛行為時,相信其他參與交通者也會遵守交通秩序,若行為人已盡注意義務,卻因其他參與交通者的不當行為而發生事故,行為人可不負過失責任。
如果沒有保險的朋友

只要拿著 初判表 & 鑑定報告 上法院 提出 【信賴原則】~~~~除非法官很恐龍~~~正常來說應該是【0肇責】

初判 –
主因(對方) :未規定讓車,
次因(我方) : 未依規定減速, (與事實不符, 於後續肇事鑑定我方有提出舉證後改判)
雙方都是同一家保險公司(新X京), 保險員告知雙方車碰車有主次因, 賠償原則按慣例就是7/3肇責比例處理.
我方不同意初判結果與7/3肇責比例承擔, 申請肇事鑑定.

鑑定結果 –
主因(對方) : 行經閃光紅燈號誌路口左轉, 支線車未讓幹道車先行,
次因(我方) : 行經閃光黃燈號誌路口, 未充分注意前方路口狀況,

減速 = 充分注意注意前方路口狀況
沒減速 = 未充分注意前方路口狀況,

交通法規的主要精神是禮讓,再來才是講優先次序
也就是 禮讓>路權
行車紀錄器就是一個「舉證所在、敗訴所在」的鐵證:
車輛雙方一個不懂禮讓、一個不知道優先順序
37很合理

至於那些舉國外是絕對路權制的、台灣是鬼島云云的
只能說法律如果能夠這麼簡單一刀切
歐美日的交通判決早就都丟給電腦判就好了,還需要什麼法官?

台灣人法治觀念是有了,可是卻遺忘了法治背後的精神,所以才開始有這些檢舉魔人瘋狂嚴厲的極端行徑
這真的是要時間改善與教育的
kurokawa079 wrote:
笑死
明顯就是BMW到路口沒先停止再開
關樓主屁事啊
退一萬步說
那個撞擊點
乾樓主什麼事...(恕刪)


可惜保險公司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委員不認同你的說法
到法院相信法官也是採用鑑定書的判定而不是你的見解

PS. 你看到"前面"有車子, 你還要搶快開過去被撞 出車禍了要主張路權 當大家都傻子?!
ace ventura wrote:
PS. 你看到"前面"有車子, 你還要搶快開過去被撞 出車禍了要主張路權 當大家都傻子?!...(恕刪)


哈!!!

大家一定是看到影片一開始,樓主開車也跟那台 BMW 差不多!!!
曉杯子 wrote:
.....
鑑定結果 –
主因(對方) : 行經閃光紅燈號誌路口左轉, 支線車未讓幹道車先行,
次因(我方) : 行經閃光黃燈號誌路口, 未充分注意前方路口狀況,

減速 = 充分注意注意前方路口狀況
沒減速 = 未充分注意前方路口狀況,...(恕刪)


我是樓主, 您好.
我怕您誤導看文的網友, 這裡說明一下 :
本案鑑定結果重頭到尾沒有提到次因是因為超速或是沒減速造成.
ace ventura wrote:
ace ventura 2019-11-07 14:43 65樓
...
PS. 你看到"前面"有車子, 你還要搶快開過去被撞 出車禍了要主張路權 當大家都傻子?!...(恕刪)

我是樓主, 您好.
沒有超速, 行經路口有減速, 何來"搶快" 之說 ?
號誌閃紅燈沒停車左右查看來車, 巷口衝出直跨對向車道撞到對方車尾, 是誰搶快 ?
utla100 wrote:
我是樓主, 您好.
沒有超速, 行經路口有減速, 何來"搶快" 之說 ?...(恕刪)


搶快不是加速 而是想比對方先到道路前方
所以你沒踩煞車 認為對方一定要讓你
我知道你很幹BMW駕駛不守規則 (是我也很幹 也幹過很多次)
但是真的不要跟自己開玩笑 覺得有路權就沒肇責
現行法律就是 "如果能合理避免車禍 卻不採取動作避免" 就等於"應注意而未注意" 或 "未充分注意"
沒必要跟自己荷包和時間過不去 (當然你可以急煞後 用行車紀錄器影片檢舉對方)

當然如果你有急煞車還被撞 你就一定無肇責
不知道紅色BMW的駕駛有沒有在這邊,如果有的話,不知道會是甚麼說法。
有時候兩造都表示後,大家的見解可能又不一樣了。

不過保險公司真的很多招式,在還未成保戶之前,稱呼為貴賓,各種讓人心安的推銷,
等真的保了之後,然後要出險之時,又是一種完全超乎想像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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