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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法規 所規定的 車道上 , 走在法規 所規定的路權範圍內
理應 受到 路權的保障 , 路權來自於法規 , 即 應 受到法律之保障
這"安全車距" 是 『路權範圍 』
侵入它人的路權, 是侵入 到 它人使用道路權利 的範圍之內
怪不得台灣都大蓋違建 , 蓋到它人擁有的土地上也無妨嗎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道路是公用的 , 一定要禮讓才能讓所有的人或車 一起共同使用
法律會劃定並分配 每台車或人 使用道路的範圍 , 使用道路的時機 , 使用道路的前後優先次序, 各自行駛於法定範圍內 , 井水不犯河水。
安全車距 依法 是 法律空出來 , 專供後車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的路權範圍

後車 的路權範圍 不應該 侵入到前車的路權範圍之內
這樣未保持安全車距 ?

是將前車置入自己的安全車距 內 ? 把前車當成自己的緩衝墊嗎 ?
可以這樣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嗎 ? 還能有這樣的謬論 ?
毫無路權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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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惡魔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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