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跟政府所謂的專家亂解釋方向燈快播功能

打三下燈就是代表我要變換車道,後面車子自己要警覺要預想我下面的動作,不需要打好打滿才叫做100分。法令這樣定要打好打滿是比較保險的作法我承認。不過就代表制定法令當時的人處理事情是比較保守的,不適應快速變遷的社會,因為他的腦袋不會轉
問題是公然說謊 幹嘛不直說台灣法規關係。。而是要說什麼快播是為了要超車提示。。
jason001007 wrote:
正所謂國有國法家有家...(恕刪)
那以後開車方向燈就打好打滿,到下次要轉彎前再打回來,應該不會違反法規了吧!
閃3下哪有什麼問題,問題是閃完3下之後你的4個輪子都在車道內嗎
你汽車還要閃3下,很多機車騎士可以瞬間就切換車道,所以機車方向燈只要閃一下就由左右車道切到你前方,大家說好不好?
Chunhualo wrote:
人家國外汽車廠家本來設計快播就是為了超車用

樓主第一句話就說錯了,
這設計是"變換車道"使用, 才不是為了超車.
3秒變換車道, 一般路況都是可以輕鬆完成,
如果無法在3秒內完成變換車道,
那就不該使用此功能.
在台灣的專家解釋是沒錯的吧
你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嗎
里斯特 wrote:
樓主第一句話就說錯了,
這設計是"變換車道"使用, 才不是為了超車.
3秒變換車道, 一般路況都是可以輕鬆完成,
如果無法在3秒內完成變換車道,
那就不該使用此功能.

依我國法規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 超車 Overtaking 是 二次 變換車道 Lane Change + 左側超越
依法 , 超車 是一個繞道 bypass , 二種方向燈都會用到

車主手冊 Light and visibility 123 頁


Turn signal 包含任何轉變方向 , 根本不限於 變換車道 而已
上面有關於 lane change 完全寫於 To indicate permanently 之下

除了紙本的手冊 , 還有電子數位的使用說明
找 原廠的 德文


只有區分Kurzblinken 短暫閃爍 和 dauerblinken 恆閃
Kurzblinken 短暫閃爍 那一項 , 只寫Blinklicht blinkt dreimal. 閃爍3次 沒寫 Spurwechsel 變換車道

不過 , 對照 樓主的圖 , 正好就是說明 超車 時兩種方向的燈都 能使用到
超車 依法二次 變換車道

組合起來就是 "超車 " 無誤
現在不只歐洲車 , 日本車 / 韓國車 都有 閃三下的二段 方向燈
但是 , 能在 閃三下完成變換車道 , 原創 Blinklicht blinkt dreimal. 閃爍3次 的德國 Autobahn才辦得到
Autobahn 的 均速是 142km , 每秒前進 39.4m (4條車道線的長度) , 三秒12條車道線 換完車道應無問題
這裏是奧地利的 E55 West Autobahn , 速限 140 km , 只閃三下辦得到 換車道

在德國 autobahn 的內側車道 , 車速通常超過 200km 以上
200km/h , 即每秒前進 55m , 三秒已跑 165m , 越過地面上 16條車道線 的長度

這是德國 A8 autobahn , 現在解除100km速限了 , 200km數地面上 16條 車道線 , 三秒已經跑到超過前面藍色路標了
而250km 的車 和均速142km的速差是 100km以上 , 每秒拉開 27m, 每秒拉開三條車道線的距離

但台灣國道 的均速是 低於 100km , 每秒前進 27.7m ( 未達3條車道線的長度) , 三秒只有 8條車道線, 還要保持安全車距 50m ?

如果中線車車速為 0, 從越過中線車的車頭超過到達 50m 已經 1.8秒過去了 , 況且中線車仍在移動, 速差沒有100km , 所以在台灣國道是辦不到的 。
必須要是 合法的 200km , 和均速100km 有 100km 速差


那個閃三下功能 必須 "因地制宜"
在德國辦得到 , 在台灣不一定
打錯了。。謝謝提醒 是變換車道
里斯特 wrote:
樓主第一句話就說錯了...(恕刪)
台灣的垃圾法規!有興趣看看歐美日行車影片!四輪未完全進入車道就熄燈很正常!
就算打到底有時方向盤回正車燈已熄,但車身還沒完全變換車道完成!

國外正常打燈!未完全進入車道燈已熄滅很正常!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8)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