宙王 wrote:我不知道是刻意不看還(恕刪)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4c344706-305e-454a-b5ca-017ec57eae6f2018/10...針對民眾檢舉案件,交通部將再檢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之1條內容是否妥適。可以洗洗睡了還是不要違規比較實在
宙王 wrote:原來是不懂法律的在講法律啊!肇逃要有身體傷害才算哦 斯斯有二種肇逃也有二種第一種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很多人以為看完新聞或是名嘴胡說以後就學會法律了事實上還是有差別
宙王 wrote:沒有說清楚!是指刑法 就算沒有人受傷還是要吃罰單的「趕高鐵」離開車禍現場 妙齡女吞「肇事逃逸」罰單!2020/08/30 12:38:00社會中心/台中報導發生事故真的要乖乖留在現場等待警方,否則恐吃上肇逃罰單!台中一名蕭姓女子這個月15日,開車行經南區復興路時,與一台陳姓男子開的轎車發生事故,但蕭女請乘客下車拍了雙方車損後,隨即離開。留下另陳姓駕駛,陳只好報警,警方循線通知蕭女到案,並依違反道交條例告發。監視器畫面錄下,路口號誌轉變成紅燈,蕭女駕駛的車輛,踩下煞車,瞬間停止。而後方陳男開的車煞車不及,兩車發生碰撞。車禍發生後,蕭女後座乘客下車拿出手機拍下雙方車損狀況,拍完之後,上車走人,離開現場。留下後方的陳姓駕駛,陳姓駕駛最後只好報警處理。警方接獲報案後抵達現場,陳姓駕駛告訴警方,當時路口號誌在轉換黃燈,他以為蕭女開的車會加速通過,沒想到對方煞停,自己閃避不及才會發生車禍,當下的確雙方都有下車,自己也有告訴對方要報警,但對方趁著自己在擺放三角錐時離開現場。警方調閱監視器通知27歲的蕭女到案說明,蕭女表示自己沒聽到對方說要報警,加上要趕高鐵,因此只有拍下車損照片,沒留下聯繫方式就離去。對此,第三警分局交通分隊也對蕭女開出「肇事逃逸」罰單,因為依照規定,事故發生後,應再三確認取得雙方共識,或依規定報案經警方到場處理,才可離開現場,除保障雙方權益,也避免事後反吃上肇事逃逸的罰單。
宙王 wrote:是的!爭路權刻意走禁(恕刪) 不會打您啦但是如果在路上遇到很抱歉,我行車記錄器的鏡頭一定會(打)你不過,也算佩服您有勇氣以身試法去爭取丶挑戰法規但是真不知道您從事什麼行業?會不會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有不滿,就刻意以身試法?會不會對於建築法規有不滿,就刻意以身試法?會不會對於消防法規有不滿,就刻意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