宙王 wrote:
我不知道是刻意不看還(恕刪)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4c344706-305e-454a-b5ca-017ec57eae6f


2018/10...
針對民眾檢舉案件,交通部將再檢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之1條內容是否妥適。

可以洗洗睡了
還是不要違規比較實在
宙王 wrote:
還算蠻熟法規的!沒有(恕刪)

所以是知法犯法,刻意違規?
有沒有危害他人,不是您說了算。以法律實際案例,就算只是嚇到(未碰撞到)他車,都可能吃上肇逃官司了
NomoreVW wrote:
所以是知法犯法,刻意(恕刪)

是的!爭路權刻意走禁行機車道
NomoreVW wrote:
所以是知法犯法,刻意(恕刪)

原來是不懂法律的在講法律啊!肇逃要有身體傷害才算哦
NomoreVW wrote:
https://join...(恕刪)

不可能不違規的!不要說天方夜譚
宙王 wrote:
原來是不懂法律的在講法律啊!肇逃要有身體傷害才算哦

斯斯有二種
肇逃也有二種
第一種
刑法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很多人以為看完新聞或是名嘴胡說以後
就學會法律了
事實上還是有差別
曉得 wrote:
斯斯有二種肇逃也有二(恕刪)

沒有說清楚!是指刑法
宙王 wrote:
沒有說清楚!是指刑法

就算沒有人受傷
還是要吃罰單的

「趕高鐵」離開車禍現場 妙齡女吞「肇事逃逸」罰單!
2020/08/30 12:38:00
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發生事故真的要乖乖留在現場等待警方,否則恐吃上肇逃罰單!台中一名蕭姓女子這個月15日,開車行經南區復興路時,與一台陳姓男子開的轎車發生事故,但蕭女請乘客下車拍了雙方車損後,隨即離開。留下另陳姓駕駛,陳只好報警,警方循線通知蕭女到案,並依違反道交條例告發。

監視器畫面錄下,路口號誌轉變成紅燈,蕭女駕駛的車輛,踩下煞車,瞬間停止。而後方陳男開的車煞車不及,兩車發生碰撞。車禍發生後,蕭女後座乘客下車拿出手機拍下雙方車損狀況,拍完之後,上車走人,離開現場。留下後方的陳姓駕駛,陳姓駕駛最後只好報警處理。

警方接獲報案後抵達現場,陳姓駕駛告訴警方,當時路口號誌在轉換黃燈,他以為蕭女開的車會加速通過,沒想到對方煞停,自己閃避不及才會發生車禍,當下的確雙方都有下車,自己也有告訴對方要報警,但對方趁著自己在擺放三角錐時離開現場。警方調閱監視器通知27歲的蕭女到案說明,蕭女表示自己沒聽到對方說要報警,加上要趕高鐵,因此只有拍下車損照片,沒留下聯繫方式就離去。

對此,第三警分局交通分隊也對蕭女開出「肇事逃逸」罰單,因為依照規定,事故發生後,應再三確認取得雙方共識,或依規定報案經警方到場處理,才可離開現場,除保障雙方權益,也避免事後反吃上肇事逃逸的罰單。
宙王 wrote:
是的!爭路權刻意走禁(恕刪)


不會打您啦
但是如果在路上遇到
很抱歉,我行車記錄器的鏡頭一定會(打)你
不過,也算佩服您有勇氣以身試法去爭取丶挑戰法規

但是
真不知道您從事什麼行業?
會不會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有不滿,就刻意以身試法?
會不會對於建築法規有不滿,就刻意以身試法?
會不會對於消防法規有不滿,就刻意以身試法?
宙王 wrote:
沒有說清楚!是指刑法(恕刪)


哇塞!被打臉馬上變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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