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制度應該修正,要求檢舉人舉證自己合法檢舉

上次在路上看到警車自己也逆向超車,誰沒違規過,被檢舉算倒楣,說自己沒違規過的人是練肖話,運氣好而已
我最賭爛那種硬要擠出去十字路口
以為先擠出去就過的去
結果紅燈被卡在中間造成雙邊回堵
叭死他
Ja100cky wrote:
非法找到的證據不能當(恕刪)


不是不用搜索票,而是可以補辦。

參閱 刑事訴訟法§131-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尤其"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例如看到門縫流出一攤血之類(?)
建議每月每人只能檢舉一件 (免費)

超過10內,每件需付費100元,11件以上,每件需付費1000元
超過10內,每件需付費100元,11件以上,每件需付費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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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可憐喔討拍失敗

記得去繳罰單喔!
他檢舉你

你也可以檢舉他啊

這不是二件事嗎??

那裡有問題?

就只是不爽被檢舉~自己也違規是事實啊!

你不違規他怎麼可能檢舉你

再說~你二個月後才收到罰單~有點奇怪

我被檢舉還沒有怎麼久收到

我曾檢舉過人,也是約1-2週內結案,過那麼久的檢舉警察還會受理嗎?
cdykimo wrote:
建議每月每人只能檢舉(恕刪)


如果有獎金,絕對支持!
請問有人看得懂這句話嘛?

你不適合當編劇

riverbob wrote:
因為路口回堵我過不了檢舉我闖燈
riverbob wrote:
昨天收到109年12(恕刪)


想教一下;
如果檢舉人(抓耙子)當下自己違規違法取得的證據
可以被採用嗎?
就好像執法人員"刑求逼供",所得的證據可以被採認嗎?

不知道有沒有專業的先進可以指導一下~
閩南語中,「抓耙子」被引申為「告密者」的代稱,即香港俗稱的篤灰、篤背脊或金手指。 やられたら やり返
riverbob wrote:
我沒說我合規,但請看...(恕刪)

自己違法跟別人有沒有違法有什麼關係?
台灣法律制度是無罪推定,你要懷疑別人違法你要去舉證,而不是人家因為你的質疑就要去證明自己清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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