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670 號刑事判決犯罪事實一、A於民國108 年11月19日15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併排停車於臺中市光復國小正門口, 適B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該處,認A違規停車,遂向A稱:「你併排停車太誇張了 吧」等語,即騎乘機車離去,惟A聽聞後心生不滿,便駕車跟隨B至臺中市北區台中公園地下停車場入口前,同時基於傷害、強制之犯意,先駕駛上開車輛自B前方切入車道企圖阻擋B前進,B閃避後繼續直行,A 遂駕駛上開自小客車撞擊B騎乘之上開機車之左後方,造成該機車倒地,以此強暴之方式妨害B之行車權利後欲離開現場,B見狀即站立在A駕駛車輛之前方阻止其離去,A便駕車倒車後再前進衝撞B,B因而趴倒在上開自小客車之引擎蓋以減少衝撞,並受有右膝挫傷疼腫之傷害,A再倒車駕車離去。嗣經B報案後,始查獲上情。======================A再倒車駕車離去這段已經符合肇事逃逸
這件事告訴我們用路人的水準大抵如此。違規已經不太好了,被講還這麼嗆,竟然還去撞人?成何體統?那個去講的騎士也真是的,哪來的正義感加勇氣?敢去當面說人家?果然被撞了吧!下次低調點,錄一段就慢慢騎走不就好了?先平安回家再說
bradia wrote:.....那個去講的騎士也真是的,哪來的正義感加勇氣?敢去當面說人家?果然被撞了吧!下次低調點...(恕刪) 不對啊!01一堆反對檢舉的不是說要當面指正違規者嗎?不是說這樣比事後收罰單來的有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