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ghtmareseal wrote:第一項與第二項用在高速公路上真的合適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
第一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
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第二項:「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
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第三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
,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
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
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我個人覺得,如果車還能動,就應該趕快離開車道。
在高速公路車道上下車做汽車位置標繪感覺就是在玩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