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連結如下,109年6月15日部分被檢舉九次,當中一次沒打方向燈。19日被檢舉十三次,十次沒打方向燈。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YDA,109%2c%e4%ba%a4%2c459%2c20210224%2c1判決書內有車號,看來不是按一下閃三次的問題。
buzzbee wrote:buzzbee15699分52樓這傢伙是一個不定時炸彈,隨時都可能引起大車禍。其他用路人,何其無辜,因為他的惡劣習性,陷入大危機中。不以霹靂手段,難顯菩薩心腸。檢舉人一舉而救了多少人命,這是大菩薩行啊,其他用路人應該感恩才對。無奈部分衆生愚痴,正邪不分。悲夫。 未全程打方向燈跟完全未打方向燈不一樣吧....有打方向燈但未全程打滿的確不對,也的確是違反法規了,也同意該被罰講成是不定時炸彈似乎太誇張但後方駕駛若有保持適當距離一定會有警覺(只是會不爽)話說後方這個跟著人家且連續檢舉的人,心理上才是奇怪吧...真難理解會有這樣的人
can-shin wrote:未全程打方向燈跟完全未打方向燈不一樣吧....有打方向燈但未全程打滿的確不對,也的確是違反法規了,也同意該被罰講成是不定時炸彈似乎太誇張 請把樓爬完再發文吧!61樓裡的判決書記載,總共被檢舉22次,其中「有11次未打方向燈」!一個開車習慣這麼差的傢伙,你還要來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