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點矛盾。如果可以證明對方沒打方向燈切入車道,那法官可能會說你有"看到"該車了,"應該"注意該車。所以我覺得第一點,證明距離不足以反應(這時要死咬著停車格內有停車,所以你是看不到有車要出來的)。你說的對 wrote:要先證明距離是不足以讓車在撞擊前停止另外還要證明對方沒打方向燈切入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