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0110 wrote:有強迫症又不會怎樣,上廁所後一定要沖馬桶也是強迫症,難道你如廁後都不沖馬桶?外出一定要穿衣服也是強迫症,莫非你都光著身子逛大街? 你舉的例子都跟"禮"有關,跟強迫症有甚麼關係?? 邏輯?? 不沖馬桶是要留著屎臭其他人??不穿衣服要傷其他人眼睛、讓人覺得噁心??難怪路上一堆擋路狗可以擋得這麼理所當然,不知何謂"禮",當然也不懂"讓"啊~路上擋路狗很多,我絕對不是在說你,因為我沒遇過子曰:不知禮,無以立也 共勉之
dirdirdir wrote:.....法規是「越線」而不是「壓線」,不知有人被拍過這種剛壓線就被拍,但自己車頭還沒超出停止線範圍的照片嗎? 前輪剛好壓在停止線上面應該不會有事,這種是停止線前面有埋「感應線圈」,可能是前輪越線後再去壓到「感應線圈」,然後就啟動後面的照相桿閃光燈拍攝,機車和汽車應該都一樣。
你不是第一個 同樣吃過這種智障罰單的人路過....個人情況是 沒闖紅燈 等紅綠燈 只是個前輪壓線 就收到檢舉了最大笑話大概就是 檢舉人還是 台北來的 然後跑來中部檢舉又跨區送單來 台北警局送單 罰中部人 多神奇呢
壓線是違規沒錯,今天也不是警察開你單,而是被用路人檢舉,凡是附上清楚照片就必須開單,檢舉方是個怎樣的人我們不得而知,被檢舉了賺個經驗,一般人知道確實違規應該檢討改進,至於您是不是習慣性壓線,也不是重點,今天若是有警察站在路口,請問您會壓線嗎? 我不敢,請問您敢嗎?道路駕駛沒有灰色地帶,今天若是您壓線莫名導致車禍肇責10%,需賠償5萬,就不是今天po文的狀況,凡事往錢看,改起來就容易多了。
c.c.0110 wrote:紅燈亮起以後汽車前懸(恕刪) 依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解釋:前懸部分超越停止線屬勸導可免舉發事項.那些交通違規行為可以勸導?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一、有本條例第14條第2項第2款、第25條第2項、第31條第5項、第31條之1第3項、第41條、第4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至第7款、第52條、第69條第2項、第71條、第72條、第73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第74條、第76條、第81條、第82條第1項第1款或第84條之情形。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四、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但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七、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指示。八、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示行駛。九、駕駛汽車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因視線受阻,致無法即時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十、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規定。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十二、駕駛汽車或慢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0.02毫克。十三、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十四、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十六、其他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有前項規定行為,除本條例第14條第2項第2款、第25條第2項、第69條第2項或第71條之情形外,仍得舉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