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enTang3434 wrote:長知識了原來要二個條(恕刪) 左轉專用,通常有在路面上寫"左轉專用"+箭頭.僅有左轉箭頭的,不是左轉專用.一般僅畫"左轉箭頭"的路口,在等候左轉燈亮時,車輛務必開啟左轉方向燈.好讓後面來車知道,前車在等候左轉.(我看到許多車輛停在綠燈前面,都不打方向燈.好像左轉方向燈是打給自己看的)
真的要講法規的話,警察是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中「直行車占用左右轉專用道」來開單的。所以必要條件是「轉彎專用道」,至於什麼是「轉彎專用道」,這時候才去參考「標誌標線規則」。當中第 164 條,就已經說明「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是要寫「左、右彎專用」,其他嚴格來說都不算,當然也不包含「箭頭」(否則就應該在冒號後面加上:指向線)。第 164 條禁制標線區分如下:六、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左彎專用」、「右彎專用」、「直行專用」等。其他像第176條的「標字」以及第188條的「箭頭」,也都有提到「要設置於『行車方向專用車道』」上。換句話說,這兩條都只是拿來補充說明「專用道」的規定。第 176 條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設於接近交岔路口之行車方向專用車道上,得視需要配合禁止變換車道線使用。用以指示該車道車輛行至交岔路口時,應遵照指定之方向左彎、右彎或直行。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自該專用車道之起點開始標寫,標字之前方應標繪指向線,每隔三十公尺標繪一組,連續至交岔路口。第 188 條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本標線之式樣,依其目的規定如下:一、指示直行:直線箭頭。二、指示轉彎:弧形箭頭。三、指示直行與轉彎:直線與弧形合併之分岔箭頭。四、指示轉出車道:弧形虛線箭頭。前項第三款指示直行與轉彎,轉向與直行共用車道寬度為三點五公尺以上時,得於鄰近路口處設置直線與弧形箭頭分離且並列之分流式指向線,兩箭頭間距為零點五公尺至一點五公尺,並得視車道寬度調整。結論就是:有寫「專用」才是真正的專用。但我不得不說這真的超低能,為什麼會有地上畫左轉箭頭,卻可以允許車輛直行的白痴標線?
好像很多人誤會了,左轉車道(沒有畫直行箭頭)卻直行車輛是可以檢舉的,是使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時,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樓主使用的說明是用左轉專用道,警察只會依照你說的來判定,所以不成立警察不會直接跟你說你用錯法條,是只能依據你說明的去判定所以圖片中的車道的確不是左轉專用道,故不會成立要用對法條才會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