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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my6777 wrote:
先說我贊成,但是車子(恕刪)
我沒有反對, 但是也不贊成, 因為不可執行, 我先前留言
某人駕駛租賃車輛酒駕
沒收車輛
這車子沒過戶, 是租賃公司的財產
某人想你沒收就算了, 我不繳租金
租車公司要回收車輛......好, 我帶你去看車, 車子在政府的停車場裡, 你去開走吧!....狀況1, 租賃公司倒楣
租賃公司也是貸款買的車子, 好吧, 銀行, 我帶你去看車, 車子停在政府停車場裡, 你去開車吧!....狀況2, 銀行倒楣
好吧, 我們來開啟告訴模式, 請問誰侵占? 靠! 講不清楚了吧, 在法律條文中, 很抱歉, 第一債務清償對象是銀行, 在債務執行面上, 政府沒有比銀行大, 那銀行可以把車拖走嗎?
反正就告吧, 告到來定讞了都不知是猴年馬月了, 簡直就是一場大混戰.
補充說明:
1. 我們論所有權, 車子沒過戶, 請問酒駕者, 有權利處分他人財產?
2. 政府說沒入車輛, 我同意, 我要問, 這是民事財產權, 誰過戶? 強制過戶? 從哪裡過戶給政府?
3. 租賃公司的租賃或租購方案, 時間沒到款沒到期, 沒有辦理過戶, 這台車子的資產是租賃公司的, 喔! 沒入了, 那租賃公司都沒有辦理過戶, 租賃公司也非當事人, 要去提民事侵占嗎? 那誰侵占? 我帶你去看車, 車子在這, 拖走? 怎麼拖? -------打民事官司-------
4. 租賃公司也是跟銀行用貸款方式購買汽車, 這裡貸款未繳清之前, 車籍資料是鎖住的, 換句話說無法過戶, 來來來, 我也帶銀行的人去看車, 車子在此, 拖回去吧! 怎麼拖???? -----------打民事官司----------
5. 回歸到民法, 債務優先權, 是銀行, 所以欠款的抵押品優先是銀行先做清償動作, 那這裡到底是政府大於銀行? 還是銀行大於政府? 車籍資料都是鎖定的, 你政府可以過戶? 不能過戶銀行就是優先賠償, 那銀行把車拖走? 政府相當尷尬, 罰則的東西被銀行拖走了........
這裡有人看不明白, 車輛是租賃公司的財產, 債務存在於租賃公司跟銀行之間, 跟酒駕當事人沒有關係.
租賃合約是租賃公司與酒駕當事人之間的合約, 酒駕當事人不繳租金, 租賃公司僅能夠拖車, 車籍還是租賃公司的, 沒有過戶.
6. 罰則是沒入車輛, 駕駛人的罰則是交出車輛, 車輛已經交出, 駕駛人已經跟這件案子沒有關係了, 處份完畢.
7,在多說一點,保險公司也在裡面, 保險公司對於車輛損壞或者是被偷竊有賠償之責任, 這裡保險公司沒有備案,不是事故或被偷竊,保險公司不賠, 租賃公司的車輛通常都有保險, 所以這部分跟之前留言的狀況不同,無法用事故或被竊來處理車子的問題
那就: 來告吧!
駕駛人就再去租一台車, 就這麼搞就完事了, 法院每天就被銀行, 租賃業者, 政府律師等等人塞滿每天吵來吵去就完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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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3756503
比較他們對待二輪的態度就能懂
之前禁二輪時還常常強調說
自從馬英九正式開放紅黃牌路權十幾年以來
已經有多少重機騎士肇事撞死多少人
結果酒駕汽車肇事往往用一年不到的時間
就撞死超過重機十幾年來的累積死亡人數
更別提重機肇事大多還是自己撞死自己
酒駕汽車往往是撞死別人
尤其一個葉少爺,自己沒撞死
倒是死了身邊所有乘客加上一名行人
然後在當時2018面對酒駕上修刑責的聲浪
回嘴一句要保障酒駕肇事者人權
同一時間禁二輪路權(蘇花改通車)就禁得非常乾脆
後面2019會上修也是因短短1-2月就死了多少人
加上不久前2018年底輸到脫褲才心不甘情不願修法
那次修法唯一有感的改變就只是多了連坐罰
然後還不忘把騎腳踏車也拉進來(真的很針對二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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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3756549
小惡魔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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