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人員見有車輛打右轉方向燈,馬上站出來擋人行道上的行人

行人優先在台灣真的是個笑話,連台北轉運站的警衛都在擋行人讓客運先行了,半公家的單位都如此了,豪宅雇的保全要尊重不是住戶的行人我看很難
yellow055085
保全優先服務行人,明天就可以拿離職證明了
我們這邊的大樓是擋住車道出來的住戶,幫你確認可安全通行了,再幫忙指揮導引出來。
其實啊~

面對這種絕對路權的捍衛者

就讓他們用生命去捍衛路權的尊嚴吧

跟這些人廢話那麼多幹嘛?
有些人活的陰險卑劣,卻嚐盡了榮華富貴,就不要想死的心安理得!
yellow055085
讚!
Alanchih
真低端
台灣這種不禮讓行人的行為..
還有人覺的車輛行駛最大
行人被撞是活該..
你就知台灣人水準也不過如此..
就跟高速公路超車道一樣..
就是有人87到自以為已經維持在最高限速內
就可以一直霸占在內線
這明顯是保全行為不當,觀念不正確。
但,不必太苛責。
或許他只是怕行人發生危險,用一種"車子比較可怕所以人要避開"的觀點在做事。
出發點應是善意,只是職業訓練不足吧。
社會應多一點溝通和體諒,少一點對立。
狗主人回家看門狗都要出來搖尾巴
誰叫你沒丟飼料給他吃
這樣的問題以前已經上過新聞了,
大意是有民眾指控某社區保全為了讓自己社區的車出入而擋下其他直行車輛。
結論是:
社區警衛和保全沒有權利指揮交通動向,用路人不需聽從其指揮。
社區警衛保全若是限制其他用路人的行動已有觸犯強制罪之嫌。

善意的交通安全提醒是好的,但有些社區很囂張,要求保全要替住戶出入開道。

不過,
社區警衛保全也只是糊口飯聽從社區為社區工作,所以跟保全爭論或反應是下下策。

最好是,
打電話到市民熱線,讓熱線紀錄立案,不用花太多時間簡單陳述,
然後照三餐反應,反應到社區管委會被釘,
社區管委會自然不敢再要求保全做「過度的」交通指揮。
小炫仔
保全只是提醒吹個哨子提醒有車出入罷了 如果發生事故請自行承擔 如同道路施工的告示牌一樣
boy1234567890 wrote:
以前網路上看過有社區(恕刪)

您不知道台灣人毫無路權概念嗎 ? 道路上只有先搶先贏蠻荒時代叢林法則, 恃強凌弱, 台灣汽車是不會讓行人的
原本Vorfahrt / Right of way "路權"(先行權) , 源自於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本來就是 Give Way 讓道的規則 。
是萬國公法, 交通運作最基本的原理 。
依照法規
路權(使用權利) 來自於法律之授權
擁有路權的一方能優先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遵重它人路權的義務 , 並且禮讓
在法規所設定的時間區間之內, 唯一能使用道路的只有其中一方

路權本來就是 , 使用道路的權利 分配 ← 由法律分配
要看法律授權 "誰優先使用道路"?

汽車 對於 行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 第3項
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當法律規定 ,均應暫停讓行人 ,← 所有車輛的 "路權" 消失了

但是 , 台灣並不存在 "路權" 這種東西
"路權"只寫在法律條文當中 , 並不存在駕駛人的心中
只看到搶位,佔位,爭先恐後,以為先搶先贏

保全 恐有 強制罪 及 妨害自由 之嫌
刑法第304條規定,透過強暴、脅迫,使別人做無義務之事,或妨礙他人行使權利,構成強制罪。
強制罪成立要符合兩個要件: 加害人有強暴或脅迫手段,影響受害人意志,受害人因此被迫無法行使權利
刑法第302條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
那就要看保全是否有 強暴或脅迫手段 ? 拘禁? 還只是言語勸說
有差那幾秒鐘嗎?

如果人生連這個都要爭,那應該會活得很痛苦!

在台灣應該會有一堆你看不過去的~
ccs911
有沒有差那幾秒為啥不去問住戶?
ccs911
有沒有差那幾秒為啥不去問住戶?
boy1234567890 wrote:
以前網路上看過有社區(恕刪)


換個角度想,你身為保全跑去攔車,不怕車就直接給你撞下去.........XD?

估計也不敢隨便攔車吧!!

更重要的是,攔車隔天真的會被消失(被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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