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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y1234567890 wrote:
以前網路上看過有社區(恕刪)
您不知道台灣人毫無路權概念嗎 ? 道路上只有先搶先贏的蠻荒時代叢林法則, 恃強凌弱, 台灣汽車是不會讓行人的
原本Vorfahrt / Right of way "路權"(先行權) , 源自於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本來就是 Give Way 讓道的規則 。
是萬國公法, 交通運作最基本的原理 。
依照法規
路權(使用權利) 來自於法律之授權
擁有路權的一方能優先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遵重它人路權的義務 , 並且禮讓
在法規所設定的時間區間之內, 唯一能使用道路的只有其中一方
路權本來就是 , 使用道路的權利 分配 ← 由法律分配
要看法律授權 "誰優先使用道路"?
汽車 對於 行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 第3項
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當法律規定 ,均應暫停讓行人 ,← 所有車輛的 "路權" 消失了
但是 , 台灣並不存在 "路權" 這種東西
"路權"只寫在法律條文當中 , 並不存在駕駛人的心中
只看到搶位,佔位,爭先恐後,以為先搶先贏
保全 恐有 強制罪 及 妨害自由 之嫌
刑法第304條規定,透過強暴、脅迫,使別人做無義務之事,或妨礙他人行使權利,構成強制罪。
強制罪成立要符合兩個要件: 加害人有強暴或脅迫手段,影響受害人意志,受害人因此被迫無法行使權利
刑法第302條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
那就要看保全是否有 強暴或脅迫手段 ? 拘禁? 還只是言語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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