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贊成標題上「過低的速限容易導致車禍發生」,但過快的速度,也絕對容易導致車禍的發生,而且一發生就是更嚴重的車禍。速度本來就應該適中才對,不宜過低過快。但因為區間測速不可能罰過低的車速(因為塞車、紅綠燈等因素)所以目前先罰過高的車速,我認為是相當合理的。若科技執法能作到,能偵測在不塞車、車流順暢的狀態下,有駕駛在整個過程行駛平均速度太慢,當路隊長,而去開罰他的話,我也相當贊成。
henrylai21 wrote:因此,台灣的道路速率,往往在自由車流速率是60公里的路況,卻設置遠低於自然速率的40公里,這代表駕駛人在這段路上要用「違反自然反應」的速度壓低車速,這往往導致駕駛更容易分心,進而導致意外發生。 限速40 最惡劣的法規。現在125cc ,綠燈亮,車還沒到十字路口那頭,碼表都50以上。人跑百公尺最快36.4km。腳踏車都可騎到50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