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幻 wrote:
確切的情況是,即便是執行公務,但若『在不應犯錯的情況下出現錯誤,那公務員就要進行處份與自行承擔相關損失』。
警察也是公務員,當然是相同標準。
所謂『不應犯錯』是什麼?就是單純指沒有特殊原因而已。(恕刪)
所以我們一般勞工工作時粗心犯錯把客人的食物打翻了, 要自己賠?
送貨員開車精神不濟造成車禍, 整車晶片損失上億, 送貨員自己賠?
勞工開車騎車上班分心, 車禍體傷, 自己種的因自己嘗苦果, 自己賠?
這是慣老闆的概念?
人民就是老闆, 當人民這樣對待公僕, 慣老闆也就是這樣對待人民. 剛剛好而已, 對吧?
當然如果該員擅自開車去辦私事, 這故事又不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