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oak wrote:法院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雖有規定,接送未滿7歲兒童上下車,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限制,但余女在畫紅線路段停車,人也未在車上或車旁,並非「保持立即行使狀態」,不屬於臨時停車,不符合規定,認定余女確實違規停車。 機車只有駕駛一位,最多加上乘客一位,總共兩位。駕駛要在車上保持立即可行駛狀態,那誰去接送7歲以下兒童?叫他自己走過去?路上亂衝被撞到算誰的?有能力判斷來往人車的話還需要特別規定?
sidetheboy wrote:完全認同樓上說的,照檢舉魔人的標準,全台灣一半以上的店都可以關門了,因為根本沒地方停車消費啊 完全認同樓上說的,照檢舉魔人的標準,全台灣一半以上的店&供應商都可以關門了,因為根本沒地方停車消費卸貨啊退一步海闊天空 wrote:這麼喜歡檢舉,歡迎私信給我你的出沒地點跟車牌,讓你感受一下被關愛的感覺。 你認為那些心理變態的敢嗎? 都不會違規嗎?呸, 一堆垃圾魔人, 當做到100%都不違規實在來說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