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正義魔人~紅線禁停不是刑法~ 它只是交通"規則"

google了一下
形式意義之法律,依憲法第 170 條之規定,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條例:凡就法律已規定的事項,屬於地區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得定名為條例。
比如: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海關緝私條例
兩岸人民條例
這些都是屬於專門性或特殊性的法,不是只是簡單的規則而已
garbage101
所以? 會留案底的就不能觸犯 不會留案底的就盡量觸犯 你是這意思嗎? 然後被檢舉再來靠北靠母? 你好沒用喔 哈哈 阿你要不要去回覆我49樓的留言啊? 你不是檢舉我嗎 你好沒用喔 小腦腦 最強藍光
水平線
最強藍光 違反交通規則會被記點! 同一駕駛人半年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照一個月,一年內經吊扣駕照二次,再違反記點條款時,吊銷駕駛執照。所以是會留案底累計前科喔,特別是肇事使人受傷記三點!
這什麼丟臉的想法,隨便一個念國小的小孩都比你懂事,大人的自私真的很可怕,可恥....
其實只要把紅黃白線通通改成停車格就好了
好處如下:
1. 解決違停問題 (通通都是合法停車)
2. 不用浪費警力開單 (派收費員即可)
3. 政府收得到錢 (費率照舊300~1200, 用分潤方式保證一堆人搶當收費員)

愛違停的從此不用收罰單
警察可專心處理重大案件
檢舉人改當停車收費員多了一筆分潤收入
國庫收入增加 (免費停車線通通變成收費停車格)

皆大歡喜
garbage101
台南現在很多停車格都改成智慧收費了 某種程度上應該可以排除一些長期占用車格的 (除非願意每天繳停車費~) 反正使用者付費 政府也有稅收
對啊
沒害人車禍的前題下
交通規則不是刑法 所以沒有罰金也沒有刑責
但是有罰鍰 所以趕快去繳吧
發廢文也還是一樣要繳錢的阿
難道被炮這樣心情有比較好嗎
garbage101
01很常有些頭腦xx的 愛違規的 真的被檢舉又上來哭爸哭母的 那一開始就不要違規就好了!
陳阿瓜~
對違規魔人來說 你要他不違規 這要求就有點強人所難了[^++^][^++^][^++^]
還是要從源頭根除

不要賣車就不會有違規停車的問題了
停紅線的,就別抱怨啦
付個罰單當貴賓席的概念阿
有開心點嗎?
藍光管到紅線去?
我支持樓主
不合時宜的號誌跟標線一定要重新規劃,台灣路線跟標線太亂了,開車跟騎車在路上真的很危險,希望相關單位能改善路線重新規劃。
最強藍光 wrote:
太多正義魔人把交通規則當成刑法在看~


誰把交通罰則當刑法看??

幫你科普一下,道路交通管理法屬於行政法,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主任檢察官)的文章:
行政法,通常是指國家或政府的行為。政府為了治理國家,必須制定各種不同行政法作為規範人民生活的工具,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人,依各種行政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交通違規的罰則是屬於行政罰,
中華民國行政罰第一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
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白話的說就是:你違反了遵守交通法的義務,所以就有罰則等著你

如果是因為你或他人違規,導致其他事故、損害、人身財產或是生命損失,
除了行政罰鍰之外,還有可能伴隨著「刑事」和「民事」等著你,

最強藍光 wrote:
救護車,警車執勤,緊急事故等等都可以忽略交通規則~


法律沒有這種描述,道交法只有規定救護車、警車、消防車等特種勤務車,符合要件下,執勤時有部分行政罰豁免權,但沒有告訴你當你豁免行政罰時,撞到人或是肇事,同樣可以豁免於刑法和民法

而你不是開救護車、警車或消防車的,
我被救護車撞了,我肯定會有國賠,但被其他不守交通規則的人撞了,他還不一定有錢能賠

把私家車跟特種勤務車放在一起比較,這種邏輯很獨特...

最強藍光 wrote:
而刑法是管你什麼事~ 都沒有例外,犯了就是接受刑罰~~


告訴你,行政罰更狠,刑罰好歹還得進法院等宣判,
交通罰則這種行政罰連法官不用,違規證據明確,警察就能直接舉發
你要是不爽,可以去申訴

最強藍光 wrote:
不要看到人停紅線就高潮了~

診所前紅線停車讓病人老人下車也高潮

貨運司機紅線暫停卸貨也高潮~~


甚麼時候這種孤例也變成展現同情心的必要條件了??
你要不要說說病人老人在紅線下車,占了全台紅線違規舉發的比例有多少?
要是真的覺得不得已違規,很委屈,政府也有行政救濟管道

基本上有些人違規常常覺得自己情有可原,很委屈
但實際上真正情有可原的到底有多少,你可以自己去查

算了,你不用查,我直接告訴你
以台北市來說,109年違規入案件數,總共2,669,334件,提出申訴件數54,612,
嘿,只有2.05%的人去申訴欸
請問一下,是不是能證明:多數違規舉發都是事證明確,應該要被罰,只有極為少數的舉發可能需要斟酌原因阿?

而這5萬多件的申訴件數,實際上真正爭取到撤銷罰單的比例又多少?僅有17.31%
實際上去看這些申訴案件,甚麼類型都有:
有那種覺得道路規劃有問題,所以自己違規
也有那種認為是其他用路人的問題,導致自己違規
也有那種,認為事證不夠明確,自己根本沒違規
也有那種,停在槽化線上,還去凹說自己人在車上,沒有違規
實際上,這些認為自己沒有違規,或是認為自己情有可原而去申訴的,80%真的都是自己認為,法官根本不這麼看!
而真正情有可原的、成功撤銷的,實在少之又少,而裡面又多數是事證真的不夠明確才撤銷,
有沒有哪種「長輩行動不便所以違停」的申訴?沒有,只要腦袋沒壞就知道根本不可能申訴成功,所以沒有哪個人這麼無聊自己給自己找臉丟

再來看另一個縣市
台中110年,合計總共只有138件申訴,100件被駁回,成功撤銷比例僅有28%
其他縣市我懶得找了

看懂了嗎
超過8成以上的違規,真的就是單純的違規,哪有這麼多理由!!

你要守法的用路人,對80%以上的惡意違規保持自己的同理心???
我要同理甚麼??同理你的違規給其他用路人帶來的困擾???

你就只是拿少數個案出來道德綁架而已!!

最強藍光 wrote:
整條街都是紅線,你叫人怎麼卸貨,老人病人怎麼下車走那麼遠的路~

很多紅線都亂劃一通~ 你們當聖旨~


我不遵守交通規則,會被罰錢,就這麼簡單
你可以不遵守,但被罰錢就不要抱怨,
要是覺得自己情有可原,你應該去跟政府政府說,去做行政救濟為自己討公道,
而不是跟我們一般守法的用路人說,跟我們沒太大關係

最強藍光 wrote:
永遠只會扯紅線違停會害人車禍~


這是事實阿,怎麼了嗎

以下案件,都是只是紅黃線違停,甚至不是當事人,卻須負上過失傷害或過失致人於死之刑責:
「最高法院88台上4360號、高院109交上易230號、雄高院111交上易2號,南高院110交上易519號判決」

怎麼你覺得自己違停害其他用路人有被你危害的風險,
我們不能嘴兩句??

最強藍光 wrote:
下雨天,停在紅線路邊穿雨衣,也不行,也要高潮去檢舉人~


又一個經典的表現:拿特例當整體

根據台北市公布的民眾檢舉數據來看(2020年),一年檢舉超過1000件的,有160人,超過5001件的,有12人;而該年台北的民眾檢舉總數量達113萬件,年舉千件以上的檢舉人,佔台北市總比例還不到0.001,那些違規仔在路上晃著晃著,隨便就會遇到一個檢舉魔人,是業障太重嗎?

如果拿去年全台一年超過590萬件民眾檢舉數來看,平均一個駕駛人一年是檢舉0.4次,當然不是所有有駕照的駕駛人都會一起跑到街上去,我們寬鬆點,拉總駕照數1300萬的20%來當分母(夠低夠給面子了吧),攤算下來,一個駕駛人一年也就檢舉2.2次,而且還是平均攤提哦,因為有些檢舉會被集中到那些所謂檢舉魔人身上,攤下來的話,年均檢舉數會更低!

拜託有沒有哪個整天哭邀檢舉魔人太多的違規仔來說明一下:一年檢舉2.2次的人,對得起「檢舉魔人」這個稱號嗎!!
simonni
很多人喜歡提法律或者舉案例替自己背書,彰顯自己是依法辦事,那依的是誰的法?台灣的法?那誰可以解釋法律?只有法官!我也可以舉案例反駁,誰才是正確的呢?沒人可以裁判誰對誰錯,最後爭執雞同鴨講沒意義
Jason kid
根本沒人在解釋法律,樓上的邏輯這麼爛,我求你不要來骯髒我的文可以嗎,拜託!!
我是覺得紅線臨停是在所難免的,只要不干擾其他用路人都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每個人都會有緊急需求的時候! 有時真的要將心比心+換位思考

其實每種用路人, 身在不同用路腳色都有討厭的對象,而且還很矛盾!
不曉得是國民用路素養不好, 還是交通規範訂得不好?
Jason kid
不矛盾啊,大多數被民眾檢舉成功舉發的案件,都是太過白目的違規行為;檢舉魔人比例極低,情有可原的違規數量更低!有些人喜歡拿這種孤例來放大,合理化自己圖個方便違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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