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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田溝 wrote:
有人就是愛幻想 車道...(恕刪)
貼法條居然連條項款目都可以省略
法律素質真是令人堪憂

不然就是刻意省略掉重點部分
為了導正視聽,我只好替你補上了,你指的規定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2 條第7款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而我向來主張的就是白牌機車能騎的路段,除特定區域,不然騎法就是如同本該如此的白牌機車,而白牌機車無法行駛的路段,騎法就如同自小客車,其實快速道路等級甚至能併行

刻意省略重點部分來達到抹黑對方的目的,不就是你們這類人的慣用伎倆嗎?
除了面對無意義的謾罵,否則黑名單不就是種不敢面對的鴕鳥行為嗎?
就政府認證反對上國道的都是教育程度低跟高齡人口佔多數~真的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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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yang1603 wrote:
哪邊?請出示相關法規...(恕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45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六、佔用自行車專用道。
十七、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前項情形致人死傷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又另相關法規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3&flno=10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汽車遇幼童專用車、校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教練車或執行道路駕駛考驗之考驗用車時,應予禮讓。
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
一、聞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併駛或超越,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二、在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之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暫時停車於適當地點,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超越。
三、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配合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五、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經交岔路口時,已進入路口之車輛應駛離至不妨害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進動線之地點;同向以外未進入路口車輛應減速暫停,不得搶快進入路口,以避讓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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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兄臺見參.故有些行為本就是不對但是形成陋習,所以變成見怪不怪,譬如機車應行駛於車道還是路肩呢?一定是車道嘛.白色邊條為15公分線外側為路肩,但是還是有機車騎在外側行駛,可是我們都習慣了,所以有些人頭腦還沒轉過來,看到我們騎在禁行機車道上就認為我們違規一樣.
笑死~單車道要不要先去理解清楚再來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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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NE_THE_POOH wrote:
https://law...(恕刪)
可能你不知道何謂單車道
公路總局回函:依一般生活經驗可知單車道係指該路段僅具有單1車道,且上開規定已施行多年並無窒礙,尚無立法解釋之必要。
中間沒有白黃虛線 , 也沒有雙黃實線 !一個車道雙向都可以通行
如下圖

試問你有多少機會會經過這種路段?

而有關超車之定義是指在道路上駕車超過一輛較慢的車輛而行駛至其前方的行為。
同車道併行自然沒有超車的問題
還是那句老話...兩輪就是兩輪,不會因為你突然可以上高速公路後,在普通道路就會有不同的騎法
人家開車鐵包肉遮風避雨又能上國道的,請問騎重機的你可以嗎?
這樣還要拼命的去比照汽車嗎?
說真的...實際上路大家根本不管你是不是重機,都會依常理判斷認為你是台摩托車,能鑽過去幹嘛跟著塞?
只有01特定幾個社會敗類喜歡整天在那抹黑重機而已,將那些人放到現實生活中比例就會少到可以忽略了
除了面對無意義的謾罵,否則黑名單不就是種不敢面對的鴕鳥行為嗎?
欣見兄臺願意心平氣和留此篇留言,但在下雖知法規有其突兀之處,除了再跟民意代表反映以外,也只能希望做好交通建設規劃與正確宣導帶給駕駛們正確的觀念了.
WINNE_THE_POOH 因為你沒惡意,不像少數特定人,白的也能說成黑的,99%是好的也專要挑那1%出來放大檢視,70樓就有一位[這我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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