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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很明顯完全沒有看車也沒任何閃避的打算,事實是即便不看也能聽到車的引擎聲,但他卻完全無動於衷慢慢走,這是絕對的帝王心態,擺明吃定了就算有車也不敢撞他
駕駛則明顯也沒在看路,前方視野廣闊,對方又是慢慢走,沒理由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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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觀感
若我是法官,我應該會判行人六~七成責任
畢竟道路有所謂的信賴原則,也就是「遵守道路交通規則之行為人,可以信賴參與交通之他人也同樣遵守道路交通規則,除非有例外的特殊情形發生,否則對於他人之違規行為而發生交通事故時,毋庸負責。」(這跟所謂的防衛駕駛是兩碼子事)
行人違規在先破壞了信賴原則,導致了意料之外的情境發生,與這個事故的產生有因果關係
講白話一點,若大家都這樣隨便穿越馬路,那車都別開算了
若這樣也能免責,那行人走在斑馬線上碰到救護車不禮讓,要不要也免責?(按當前法規,警車消防車救護車等公務車鳴笛閃登時的路權是大過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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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惡魔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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