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勵 wrote:這則車禍 誰的肇責大呢我直接公布答案好了這裡是個缺口 也就是等同路口 "沒有畫斑馬線的路口行人優先"機車應該是有超速所以機車應該是全責 對,樓主果然是個法盲,這路口的缺口是給車輛使用的,你竟然認為給行人使用,簡直是法盲王....
怎麼近幾年總是出現一種腦包, 看了一小短法律條文後就想像自己是大法官大律師的, 自己腦補解釋條文.然後別人理解與他不同他就罵人"法盲".法律本來就是具有相當程度的討論空間, 就不是一個人理解一個人說得算的事情...那我貼一段條文, 看看這位鍵盤大法官又要怎麼解釋:第 134 條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