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簡單的車禍 調出一大堆法盲

勉勵 wrote:
這則車禍 誰的肇責大呢
我直接公布答案好了
這裡是個缺口 也就是等同路口 "沒有畫斑馬線的路口行人優先"
機車應該是有超速
所以機車應該是全責

對,
樓主果然是個法盲,
這路口的缺口是給車輛使用的,
你竟然認為給行人使用,
簡直是法盲王....
在歐美車系發問才推薦安全車,其他版當然推薦"台裝"日系車,路上鋁罐車多,才會當成我的潰縮區。
怎麼近幾年總是出現一種腦包, 看了一小短法律條文後就想像自己是大法官大律師的, 自己腦補解釋條文.
然後別人理解與他不同他就罵人"法盲".
法律本來就是具有相當程度的討論空間, 就不是一個人理解一個人說得算的事情...

那我貼一段條文, 看看這位鍵盤大法官又要怎麼解釋:

第 134 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smd6055
看來您對違規,違法,犯法都分不清楚,該怎麼教妳呢!
kurokawa079
smd6055 機車沒0肇責就不用廢話了[沒有不敬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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