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整棟樓,還是沒人有辦法具體指出:「要求在罰單上羅列檢舉人資料」的目的和功能在哪?好處在哪?腦子懶的用,又毫無法治觀念的人,連基本訴求的理由都講不出來,有夠可笑那種什麼「檢舉人都不願意見光」的垃圾嘴砲都聽爛了,除了發洩情緒外,完全無法支撐自己的論點知道檢舉人是誰又怎樣?知道了你就會雲淡風輕接受?騙誰阿!直接講你就是想「盡可能提高檢舉門檻,降低被檢舉的可能」不是更直接嗎!講那麼多理由是要幹嘛?就沒看過哪個理由是真的合理的,連合情的都沒有!更不用說合法了!
贊成檢舉達人須自費考執照,核發執照後基於舉發時道路上環境危險性,應配發制式規格安全背心,背心顯眼處需明示檢舉執照號碼及“血型”。以保障檢舉人的生命安全。(名字就不用了繡了,丟祖宗的臉)檢舉成立要件只要有檢舉人著背心露臉入鏡之畫面,即算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