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不檢討自己法規有沒有看??
來源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之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
只要擺測速取締標誌就好
就沒看到強制規定要閃值勤警示燈啊?
所以是???
到底是誰蠢還是奴?
然後~ 超速就懶趴捏一捏繳錢就好
開個車 玻璃心這麼重 上來討拍 簡直笑死人
付不起 玩不了 就守法 很困難?? 很困難??
拎北~ 高速公路被照到
幹的一聲罵一罵 就拿單子去繳了
從不會像娘們上來討拍 找同溫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