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km wrote:
實際上那得在保險條款...(恕刪)
您說的是緊急避難
刑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您舉的例子很好,真發生唯一會開車,但被吊銷駕照,又不得不開車,當然是開,人命要緊
但如果這個人是我,我衝過鐵路護欄,被火車撞上,請問我可以向鐵路公司求償?
為何不能?因為無照又違規,立論基礎"零"
這位少年無照,了不起行政罰,大家都知道
但現在他掛了,要用納稅人的錢賠償他(家屬),合理嗎?
如果賠償的是有駕照又正常使用車輛的駕駛,我們心甘情願
那天或那個路段,當天就他出事,然後國家賠償他,大家有沒有發現怪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