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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過,台灣的交通就徹底沒救了
整個質詢內容,實在很難想像到底有沒有在思考,還是只是在嘩眾取寵...
「何謂不影響交通」??
中華民國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就不是以「影不影響交通」為法條制定的依據
道交法的制定,依據的是「路權」
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判定肇責比例的依據,也是「路權」
如果不影響交通,可以做為紅線違停能否舉發的判定標準,
那麼三更半夜無人出車的馬路,闖紅燈、超速等一切違規行為,都可以用「是否影響交通」來決定要不要開罰?
甚麼時候台灣的法律沉淪到,不針對大是大非的問題去教育,
而是以這種三觀偏差的心態來討論某個行政法條的執行與否?真是有夠可恥!!
甚麼是大是大非?
所謂路權,是靠道交法去體現,透過優先權分配,來指導用路人的行為
舉例:
紅燈時不能通行,是因為時間分配上,你在紅燈時沒有行駛的路權
當你闖紅燈會被處罰,是因為你侵害了綠燈用路人的路權
紅線不得停車,是因為你在任何時候,都沒有占用紅線路段的路權,
你佔用了,就是侵害通行者的路權,所以會被處罰
整套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都是這樣的概念
你不遵守路權分配的法律義務,就會吃上行政罰則
如果你不遵守的義務的同時,還造成其他用路人的生命財產損失,處理你的是刑法或民法,而不是道交法
在你離題去討論某條交通法規處罰與否,跟「風險危害程度」是否有對應關係之前,
為什麼不先去承認,你他媽的從根本上就已經違反遵守路權的義務了,
你闖紅燈要不要開罰,跟你有多少機會撞到人根本毫無關係好嗎!!
紅線違停也是相同邏輯,如果這種背離立法邏輯和原則的提案,
都能被視為有討論的空間,那道交法也可以廢了
我就問:
如果不影響交通,那我看到紅燈時沒人沒車,我闖過去可以嗎?
如果不影響交通,我超速到180公里,可以嗎?
如果不影響交通,我開車不打方向燈,可以嗎?
如果不影響交通,我半夜停在斑馬線上,可以嗎?
根本問題:影響交通是果,違反路權使用義務才是因。用難以界定的「果」,來探討「因」是否應該有條件不處罰,是腦袋有洞嗎!!
這種惡例一開,全數道交法規,都可以用同樣的邏輯來迴避遵守路權義務了!
還振振有詞在那邊說就是停車位不夠造成的問題
很好,那麼你要不要乾脆主張,在政府能生出足夠的停車位之前,乾脆開放讓大家隨便停好了
拿這種花一百年可能都無法改變的問題,來要求開罰與否還要隨機應變,
變到最後,就是乾脆都不罰,道交法丟垃圾桶吧!!
舉個例子
台北市中正區的永春街轉水源路口,我每天都要經過,看這張google地圖的照片,
雙向道非常窄,只夠一台車通過

這張圖是明日一到五的景象,沒甚麼人敢違停
但一到周末,整條紅黃線都會停滿,這裡的交通隊約定成俗,不會來開單
然後就會看到所有車經過這裡,全部都要跨越到對向車道才能通過,
當對向有來車時,一定有一邊必須停車讓出空間來會車
很奇怪,如果車位不夠,導致周末住戶都要違停在這邊
那麼周一到周五,你們車都停哪去了?
到底是真的找不到車位,還是「當我家樓下沒有免費車位讓我停=找不到車位」
我相信所有慣性違停的人,心知肚明
講難聽一點,如果一張違停罰單要付出一萬塊的代價
那些老是喊著是政府逼他違停的人,自然就會去找到能停車的地方了,
人啊,有時候就是這麼缺乏自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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