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oak wrote:吃罰單超速達151公...(恕刪) 這個案子其實可以見證台灣行政裁量權的無限擴大後遺症是甚麼事主提出三個證據1. 時速表+行車紀錄器影像2. 公司GPS+大餅3. ETC時間區間稍微有點良知的行政人員,都可以判斷真的是烏龍罰單了但是警察很堅持,我沒錯,有本事自己去行政訴訟原因很簡單,因為,訴訟贏了,不用裁量人員與開單人員賠錢賠錢的是你我的納稅錢,浪費的是事主的時間行政人員反正坐著等領薪水就好立委諸公應該要關心的是這個吧,這個比啥台灣價值更重要啊這是人民實際天天遇到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