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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39 wrote:都已經立法界定為「違規停車」,這個已經不是個人判斷問題,立法而不執法,是什麼民主法治?如果「法」不合時宜,那就修法。
一般人的思考模式是這樣的
自己認為對的政府基於多數人反對不做, 叫民粹, 叫政府無能
路人39 wrote:這就更荒唐了,今天假如警政署訂出了1%的違停罰單率,請問是大家一起檢舉容易達成,還是靠警察單打獨鬥?如果想做好,當然是愈多人參與,警察愈輕鬆。事實是警察根本不想管(或是礙於政治問題,不能管)。
再說開罰率, 警察人力不足是事實
限縮檢舉最大的原因就是因為警力不足
路人39 wrote:抓詐騙是刑事組,開單是交通隊,交通隊也要去抓詐騙嗎?
那警察都在幹嘛呢?
之前有看過當警察的網友現身說法, 說警察人力大都放在抓詐騙
抓詐騙是治安, 優先度當然是比抓什麼違停要高得多
路人39 wrote:建議你Google一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交通助理員」,
有人說重新開放檢舉, 然後從寬認定
開放檢舉已經是在消耗貴重的警力了
從寬認定被大量投訴申訴責任又誰要擔誰來處理?
用講的很容易, 但有沒有想過後續發生的效應?
所以不是政府要不要做的問題, 而是有沒有辦法做的問題
不在其位不知其苦, 即在其位始知其難
這種開紅單的小事,根本不需要浪費寶貴的警力,不是只有你知道,我們的法規在幾十年前早就寫得明明白白。是不做還是沒辦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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