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行政訴訟中)114.12.18更新

范范之交 wrote:
你真的外國人耶,樓主遇到的道路狀況就是快車道加慢車道,他在快車道右轉被舉發違規,被開48.0.4,一直在跳針慢車道是不是外側車道的問題!處罰用語雖然是外側車道,但本來就還是要看安全規則中的轉彎規定,一旦有右轉彎有未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就有適用48.0.4的處罰!

你用的你論述去打行政訴訟吧!輸的話記得要跟大家說

你是不是看不懂交通部的函釋??
如果一定要從慢車道右轉才合法 為啥函釋會說從快車道右轉要讓慢車道直行車?

還有你有沒有發現我問你的法條矛盾的問題你完全不敢回答???

法規中慢車道本來就不是外側車道 慢車道就是慢車道 外側車道就是外側車道不能混用
也都會獨立分開標明書寫列出 這懂法或有法律邏輯的就知道
而且你自己不就證明我上面說的了>>>【一旦有右轉彎有未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
如果慢車道就是外側車道 那102-1-4何必又多寫個慢車道?
48-1-4的外側車道跟102-1-4外側車道一不一樣?如果一樣 那代表外側車道=/=慢車道
因為102-1-4的外側車道和慢車道是分開列出 說明兩者是不一樣的東西
前面就問過 你一樣不敢回答

依你的繆論
二快一慢路段 沒從慢車道右轉變沒違規囉?哈哈哈....

還是你要繼續說【二快一慢,看有沒有分隔島呀,沒分隔島,當然慢車道就是外側車道】???

所以下圖到底哪條車道是外側車道???
PS:我資料很多 我們慢慢玩嘿
花蓮地院111年度交字第72號的判決理由寫的很清楚,

又依上開第102條第1項第4款、第3項規定,車輛於右轉彎時,
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或「慢車道」,
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法官認為:慢車道也是車道)

故系爭汽車行駛之上開吉安路5段路段,原告自應先於距離系爭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換入外側之機慢車優先道並於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原告雖主張吉安路5段為「一線車道,一線為機車專用道,並無多車道」等情,
然依上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即已將原告所謂之該情況列為多車道(即2線以上車道),
故原告所述對法令顯有誤解之處,並不足採。
劉奕兒612
可惜誤解的是法官 沒辦法9.9成的人駕照是雞腿換的[你駕照掉了]法官也沒那麼多時間陪你玩邏輯思辨 反正監理所的人說啥就是啥 乍聽之下合理就好了
argo12 wrote:原告所述對法令顯有誤解之處,並不足採

原告收到判決後表示~鬼島法官都是恐龍!結案~ 
有些人活的陰險卑劣,卻嚐盡了榮華富貴,就不要想死的心安理得!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49 條 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下:
一、線條 以實線或虛線標繪於路面或緣石上,用以管制交通者,原則上區分如下:

(一)白虛線 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同向車道.....。
(七)雙白實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十)白虛線與白實線並列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白實線側禁止變換車道或跨越。

(三)白實線 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快慢車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2 條 3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以上都是法規條文
劉奕兒612 wrote:
前面樓主早就貼過交通...(恕刪)


民國63年的函就不要再拿出來了。



至於路口標線劃設問題,省道找公路局,縣道找地方交通處,六都道路找交通局。
尋夢人生
這是討論汽車同向分別行駛於快、慢車道時,其同時右轉彎之行車優先秩序,全文完全沒有討論違規的問題,就是都沒有違規才有誰比較優先的問題。
navywillis wrote:
民國63年的函就不要...(恕刪)

你貼這個來自打臉的嗎?
這個函釋我早就看到不要看了
兩個函釋有矛盾嗎?
navywillis wrote:
民國63年的函就不要...(恕刪)


你這個函主旨已經很清楚:有關貴府函詢汽車同向分別行駛於快、慢車道時,其同時右轉彎之行車優先秩序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其討論汽車同向分別行駛於快、慢車道時,其同時右轉彎之行車優先秩序,全文完全沒有討論違規的問題,就是都沒有違規才有誰比較優先的問題。

下列函示也很清楚說明了,本部上開號函亦無所稱右轉汽車一律由機慢車車道右轉之說明。


好可怕!

大家為了法規、對錯,爭的面紅耳赤,

卻忽略了交通是安全第一!
sunland
本板只講路權不管安全,所以要斤斤計較
bradia
因為被罰款啊!爭權之外,也要爭錢[微冷笑]
fruits0800 wrote:
好可怕!

大家為了法規、對錯,爭的面紅耳赤,

卻忽略了交通是安全第一!


行政罰法 第 4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法律就是法律,沒有規定就不能罰,且上面交通部98.08.17.交路字第0980044242號函,說明:三、另經審視貴府來函所附各區車鑑會所提實務部分道路寬度不足,造成多數車輛無法由慢車道右轉之情況......。
都已說明了慢車道寬度不足,要強制汽車右轉一律由慢車道,先把慢車道寬度比照快車道都有三公尺。
劉奕兒612
這就是新法【換入最外側車道或右轉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還沒通過的原因 新法也證明 外側車道不完全等同最外側車道
尋夢人生
除非除了分隔島外,全面廢除慢車道,不然就是不可能,是說很多地方很用力的在塗銷10公分白實線(快慢車道分隔線),不管整條或鄰近路口,不知道有沒有心虛的成分。
navywillis wrote:
民國63年的函就不要再拿出來了。



至於路口標線劃設問題,省道找公路局,縣道找地方交通處,六都道路找交通局。


這個函釋感覺跟小弟行駛的盛昌街一樣,都是一快車道一慢車道的道路,有兩輛汽車同時右轉彎時,究竟是快車道有優先權或是慢車道有優先權,就是都沒違規才有優先秩序的問題,感覺交通部只是把法規講了一遍,然後就沒有然後了,自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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