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0.24這篇是蔡直青法官之前發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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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0.24等待判決PO一些函示,如果覺得傷眼請忽視

這是63年交通部的函示(目前還未停止適用),那時汽車還不能從慢車道右轉,是95年修法後加入慢車道的,但罰則還是只有不先駛入外側車道,95年修法前的102條如下,當時外側車道和現在外側車道的定義沒變,都不是慢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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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盛昌街右轉右昌街,盛昌街單向只有一條十公分白實線分隔快慢車道。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49 條 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下:
一、線條 以實線或虛線標繪於路面或緣石上,用以管制交通者,原則上區分如下:
(一)白虛線 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同向車道.....。
(七)雙白實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十)白虛線與白實線並列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白實線側禁止變換車道或跨越。
(三)白實線 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快慢車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2 條 3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法規應該很清楚,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應依(一)白虛線、(七)雙白實線、(十)白虛線與白實線並列的劃設計算車道數,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而(三)白實線就是分隔快慢車道,所以慢車道就是慢車道,不是法規所定義的外側車道。
同條1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如果慢車道可以是外側車道,法規又何必再另外訂立慢車道及規定其行駛方式。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 11 條 市區道路車道寬度規定如下:
一、供汽車行駛之車道寬度依設計速率訂定,於快速道路者,不得小於三點二五公尺;於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者,不得小於三公尺;於服務道路者,不得小於二點八公尺。
二、機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
三、腳踏自行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
四、公車專用道寬度,不得小於三公尺。
五、慢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但道路寬度不足者,慢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
很明顯的,慢車道寬度原本就不是設定給汽車(公車、大客車、大貨車都是汽車,其車寬都超過二公尺)行駛的,且很多慢車道並未禁止停車,試問汽車如何駛入,法規並未強制汽車必須從慢車道右轉彎,而且罰的是不先駛入外側車道。
長久以來不知已經開了多少罰單,如果判決是交通執法人員對法規的誤解,就不應該由人民買單。
各位賢達,小弟對法規的見解應該沒錯吧?如果覺得小弟有道理的,請幫忙推一下。
理性討論,靜待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