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說的我不反對我本身是義警跟義交又不同我們支援分局勤務抓酒駕處理車禍春安演習等等還有廟會遶境很多工作是大家休息了最近更要巡捷運站廟會一站下來是一整天不過不可否認這些義字輩的素質良莠不齊本身交通觀念也不是很好但起碼是為了交通順暢也請大家多擔待了ycs0808 wrote:個人覺得馬路上根本不...(恕刪)
很難懂的~~~~!!單有義交,無"警察"在場時,義交也不得"違反燈號指揮!"(會不會,修車工人,洗車工人或是社區警衛跑到路上一舉手擋車,讓自已的客人出來!也算是交通指揮人員吧?)在北市燈號是有連鎖的!單單義交在路口時,只是疏導用,而不是管制用!!交通指揮人員,唯交警才算!!(就連一號交管時,憲兵也不得擋民車…只能在旁看而已)例:北市仰德大道二段的華興中學,該路口有"燈號"…但上下學時間也有"兩位義交"在指揮!名目上是"疏導"用…但實際上是:堵住下山車流,讓家長的車快速下山!為什麼呢?"因為義交的"錢"是學校"出的!!"誰出錢,誰先走!!有時還有鑰匙去控制燈號!!(嚴重違規,義交不得控燈箱,唯交警在場才可)你覺得呢?有空上來,去看看。綠燈時被擋,紅燈時也不能走!!眼睜睜的看學校放十台車(支道),仰德大道只放三台車(幹道)…的情況吧!!
rstmeqft wrote:很難懂的~~~~!!...(恕刪) 第一:請勿私訊第二:新 制 95.9.14 修訂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新制說明新制將「交通警察」改為交通指揮人員,即涵蓋義交、學校指揮等。舊 制 95.6.16 修訂一 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警察之指示,遇有交通警察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警察之指揮為準。交通規則
liubibop wrote:我想問的是 , 義交既然有領薪水 , 為什麼會是叫義交呢 ?醫院的義工不是沒領薪水嗎 ? 所以叫義工 !!"義"....所謂的義是怎樣呀 ?? 醫院的義工跟義交的 "義" 不一樣嗎 ??後來我想通了 , 義交的"義" = 義肢的 "義"也就是 "假的"義交就是假的交通警察啦 不用拐那麼大彎酸人啦你只是想找申訴管道吧1999打下去就對了我家這邊義交就很不錯學校旁的時相路口 有行人穿越號誌當行人要闖紅燈時 他還會罵 叫他看一下適時的讓一些車紅燈右轉、左轉之類的前面說什麼紅燈右轉開罰單 那是不成立的因為有人指揮的路口 要先看人指揮 再看號誌燈...
義交肉身擋車 騎士照闖紅燈每個工作每個職業都有他的心酸針對"義"交的"義"字做解釋?請問貴兄台您做啥工作?為何不對"工"作的"工"字做解釋?一樣米養百樣人,什麼都要計較?放大檢視?多看人,工作,職業的優點吧...
義交 很辛苦,大家要尊敬!可是義交 也不能亂指揮,把權力無限上綱!這是 今年一月的新聞我追了很久,因為義交亂指揮,害人撞死怎麼可以 無罪還好 老天有眼,今年一月終於判有罪義交 不能不顧燈號而 亂指揮,因為亂指揮要負責任的別害 遵守號誌的人因為你的指揮而好像變違規以下為新聞:來源 2014-01-17 自由時報 (一字未改)路口指揮釀車禍 義交判3月駕駛2月〔記者楊國文、吳仁捷、吳岳修/綜合報導〕5年前,義交陳美菊在北市萬華區路口執勤,誤以為綠燈的直行車輛已停止,指揮轎車車主林裕仁左轉,不料林和直行的機車騎士汪彥暉撞個正著,汪傷重死亡,一審判決陳女、林男均無罪;但高等法院認定陳女、林男和汪男未注意車前狀況,均有過失,昨改判陳女3月徒刑、林男2月徒刑,均可易科罰金;仍可上訴。車禍發生在西藏路與萬大路口。汪父昨受訪表示,案發當天是兒子19歲生日,當時他是綠燈直行,轎車突然左轉衝出才發生車禍,「一審判決太離譜了,誰能接受?」他認為高院判決結果,已替兒子找回公道,讓他稍感安慰,目前傾向不上訴,但無法接受法官認定兒子也有過失。汪家已對陳美菊、林裕仁提出民事賠償,由台北地院審理中;記者昨聯絡不上陳美菊與林裕仁,無法取得回應。檢方起訴指出,案發時間是98年3月17日,當時林裕仁想從萬大路左轉駛入西藏路,陳美菊未完全阻擋萬大路由北往南的來車,就貿然指揮林男左轉,導致撞上直行的機車騎士汪彥暉,汪送醫不治,因此起訴陳女、林裕仁。一審原本都無罪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路口車輛應優先遵守義交指揮,且排除「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的路權規定,認定陳女已確認萬大路由北往南方向車輛確已靜止才指揮林左轉,林則是依照陳女指揮,汪並未注意義交指揮,認定陳女與林男無過失,判兩人無罪。不過高等法院認為,義交陳美菊應妥善注意不同來向車況和交通號誌,陳女並未確認所有直行車輛都已停止,即貿然指揮林裕仁可以左轉,以致機車騎士汪彥暉撞上林男轎車身亡,因此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她3月徒刑,可易科9萬元罰金。至於林裕仁左轉前,疏於注意汪彥暉騎車直行,涉過失致死罪,但犯行較輕微,輕判他2月徒刑,可易科6萬元罰金。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汪並未注意義交指揮,認定陳女與林男無過失,判兩人無罪。不過高等法院認為,義交陳美菊應妥善注意不同來向車況和交通號誌,陳女並未確認所有直行車輛都已停止 這點我不以為然就我們經驗很多駕駛是不看然的指揮即便前方停止她還是要衝尤其機車也碰過示意直行車停止還是從你身旁慢慢開過我拍他車窗年輕人還跟我說沒看到我